國務院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已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為了切實貫徹新條例的各項規定,保障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切身利益,在陜省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頒布之前,按照省廳《關于貫徹執行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陜人社辦發(2011)5號]的要求,結合漢中市實際,現就當前貫徹執行新條例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繼續積極深入開展新條例宣傳
2011年是新條例頒布實施的第一年,積極深入開展新條例宣傳工作非常重要。各縣區要高度重視,在2010年底集中宣傳的基礎上,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辦法,促進宣傳工作常態化。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的作用,以尚未參保的用人單位和農民工為重點,開展經常性的宣傳活動。
二、全力推進參保擴面
新條例在原有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了適用范圍,明確規定將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等組織(以下統稱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均納入新條例適用范圍。因此今年要將進一步擴大工傷保險覆蓋范圍、大幅度增加參保人數作為當前工作的重點來抓。要以建筑施工企業、各類礦山、服務業農民工參保和事業單位參保為重點,義新條例明確的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保的用人單位的處罰措施為抓手[詳見《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充分利用法律、行政手段,全面推動參保擴面工作再上新臺階。
(一)、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依據新條例規定,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按照工資總額下的實名制原則,為其全部工作人員(含編制外聘用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用。
(二)、按照我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分級屬地管理原則,駐我市行政區域的部省屬、市屬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在市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h區屬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在所屬縣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三)、對新參保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的工傷保險費率仍按照原陜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陜西省人事廳、陜西省民政廳、陜西省財政廳四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陜西省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陜勞社發[2006]97號)的精神,執行0.5%的基準費率。待省上有關事業單位參保政策出臺后再作相應調整。調整費率時,由社保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事故發生率及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提出調整意見,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準后執行。
(四)、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繳工傷保險費在本單位社會保障繳費科目中列支。
屬財政供養的事業單位應繳工傷保險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應繳工傷保險費根據人社部門核定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薪級工資晉升審批表》工資總額為基數計算確定。
(五)、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編外聘用人員,工傷保險費繳費基數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工傷保險費可委托人力資源代理或派遣機構繳納。
(六)、參加工傷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費用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其工作人員(含編外聘用人員)發生工傷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支付相關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新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工傷待遇。
(七)、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工傷人員勞動能力鑒定統一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規定鑒定。
(八)、駐漢中市行政區域的部省屬、市區縣屬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按照本通知要求,在2011年12月10日前完成參保登記手續。按期完成參保登記的,參加工傷保險時間、繳費計算日期及發生工傷待遇的支付均從繳費之日起計算。2011年7月1日后新成立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登記手續,參加工傷保險時間、繳費計算日期從登記參保當月起計算。
(九)、駐漢中市行政區域的部省屬、市區縣屬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參保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并從2011年7月1日起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按照新條例規定予以處罰,追究主管人員的責任。
(十)、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不在本通知參保范圍內,其在編正式工作人員工傷認定,傷殘鑒定、待遇支付按原規定程序辦理。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中編外聘用人員應該按照本規定參加我市工傷保險。
(十一)、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工作人員參保之前發生工傷的,其工傷認定、傷殘鑒定、待遇支付按照原渠道解決。
(十二)、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工作人員發生工傷的,在沒有新辦法出臺前,工傷認定按照原程序由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報市局審批。
三、嚴格執行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有關規定
(一)、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批準同意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出范圍。在陜西省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頒布前,工傷職工在統籌地區內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暫按每天10元執行;因工作原因到統籌地區外出差期間發生工傷且在當地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按每天15元執行;經市級社保經辦機構批準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費用(僅限于公共交通工具)憑票實報實銷,住宿費用(僅限于往、返時各一天的費用)暫按每天100元執行。
(二)、解除勞動關系時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出范圍,標準暫時仍按省政府2004年4月2日頒布的《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第97號令)的具體規定執行。
(三)、工傷職工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工亡職工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照新條例規定的標準執行。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漢中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四)、對參加漢中市工傷保險統籌的外省戶籍農民工,自愿選擇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具體辦法和標準,仍按照《陜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意見》(陜勞社發[2006]14號)規定執行。
四、認真做好工傷認定工作
新條例對工傷認定的條件、時效和程序均做出了調整,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認真學習領會新條例精神,做好新條例的咨詢等工作,縣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要嚴格執行新條例的時效規定,進一步加強工傷事故的調查力度,對于拒不協助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參保單位,報市局后,由市局責令改正。
工傷保險工作涉及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的切身利益,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新老政策的銜接,保持工作的穩定性、連續性,確保新條例的貫徹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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