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包括:(1)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活動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2)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3)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8、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9、因工作環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用人單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搶救治療,并經縣級以上衛生防疫部門驗證的。
10、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11、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13、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14、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15、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16、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其他情形。
18、職工受傷符合上述第1至第17項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2)或者吸毒的;(3)或者自殺的;(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其他情形。
其中,“故意犯罪”的斷定,應當以刑事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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