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九級工傷賠償標準是:
一、伙食費:由用人單位按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支付70%,每天即21元。(《關于印發<省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的通知=(粵財文〔1996〕10號)的規定,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費,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一般地區30元,特殊地區(指經濟特區)50元,按在特殊地區的實際住宿天數計發伙食補助費的個人,在途期間按一般地區標準計發伙食補助費。出差期間個人沒有支付伙食費的,不得報銷伙食補助費。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等單位按照以上標準發放的出差伙食補助費,不計入應繳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收入。超出上述標準的,應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
二、停工留薪期間工資: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醫療終結期規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最長不超過24個月。
三、護理費: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職工已經評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如下標準支付護理費:護理費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的一定比例按月計發,一級為百分之六十,二級為百分之五十,三級為百分之四十,四級為百分之三十( 需要護理的,生活護理費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標準一次性計發十年。)。一級為:1925×60%×12×20=138630元;二級為:115525元;三級為:92420元;四級為:69315元。
四、康復器具:職工工傷醫療終結被鑒定工傷殘疾等級后,必須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拐杖等康復器具,或者康復器具需要維修或者更換的,由醫院提出意見,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康復器具應當限于輔助日常生活及生產勞動之必需,并采用國內市場的普及型產品。工傷職工選擇其他型號產品,費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個人自付。
五、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九級傷殘為八個月的本人工資
六、傷殘津貼(五至十級無此待遇):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殘疾退休手續,由工傷保險基金以下列標準按月計發至本人死亡。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執行。
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傷殘津貼的相應標準為基數一次性計發十年。
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本人工資為基數,一級傷殘的計發15個月,二級傷殘的計發14個月,三級傷殘的計13個月,四級傷殘的計發12個月。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五級計發10個月,六級計發8個月,七級計發6個月,八級計發4個月,九級計發2個月,十級計發1個月。
五至六級殘疾職工,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單位關閉破產時,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七至十級殘疾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工傷醫療補助金,并終結工傷保險關系。
八、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至四級無此待遇):按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五級計發50個月,六級計發40個月,七級計發25個月,八級計發15個月,九級計發8個月,十級計發4個月。
達州工傷十級傷殘賠償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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