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工傷期間的工資按照原工資水平保持不變,由單位支付。
廈門市目前沒有對停工留薪的工資做出其他的規定,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即可。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廈門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第十七條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及轉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出。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護理人數及護理期間由醫療機構確定;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對其有爭議的,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護理費由所在單位直接支付給工傷職工,但所在單位派員護理的除外 前兩款規定的有關費用的具體標準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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