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工傷保險管理辦法》
第五十條五至十級傷殘職工按照《條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或聘用關系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結算標準為:五級18萬元,六級14.5萬元,七級11萬元,八級7萬元,九級4.5萬元,十級2.5萬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結算標準為:五級8.5萬元,六級8萬元,七級4萬元,八級3萬元,九級2萬元,十級1.5萬元。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前款規定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結算標準根據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基準標準同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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