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江蘇省南京市工傷賠償明細
一、工傷賠付的類型及具體明細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至第四十一條以及《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工傷職工可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
◎ 常規待遇:工傷醫療待遇和康復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待遇;
◎ 因工致殘待遇:勞動能力鑒定費;生活護理費;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因工死亡待遇: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二、上述明細的具體規定
一、工傷醫療待遇和康復費用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工傷醫療待遇和康復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但必須符合下述條件:
1. 工傷職工必須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
2.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工傷康復費用則須符合《工傷康復診療規范(試行)》、《工傷康復服務項目(試行)》等規定。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第二條第(五)項的規定,工傷醫療待遇和康復費用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相關目錄、標準據實支付。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四款的規定,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的伙食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第二條第(四)項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則上不超過上年度。▍^、市)城鎮居民日人均消費支出額的40%。南京具體支付標準如下:20元(法律依據: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轉發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事實新
四、輔助器具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工傷職工配置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
助器具,包括安裝、維修、訓練等所需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并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相關
目錄、標準據實支付。但其須符合下述條件:
1.
配置輔助器具必須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并到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保
險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配置;
2.
所配置的輔助器具必須符合國家或統籌地區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目錄。
根據《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未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自行配
置輔助器具的,在非協議機構配置輔助器具的,以及配置輔助器具超目錄或者超出限額部分的,工傷
保險基金均不予支付配置費用。
五、停工留薪期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停工留薪期是指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暫停
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間。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其中“原工資”按照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計算;且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地區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而“原工資福利”中是否包含加班費,各地規定不一!督K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二)>的通知》(蘇高法審委〔2011〕14號)第十七條規定,原工資福利待遇包括加班加點工資。停工留薪期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具體規定如下: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二十五條,
南京依照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或診斷證明書。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工留薪期待遇停發,職工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而《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工傷職工在鑒定傷殘等級后仍需治療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批準,五級至十級傷殘,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六、勞動能力鑒定費
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的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動能力鑒定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但再次鑒定(確認)或復查鑒定的結論沒有變化,所產生的鑒定(確認)費及鑒定檢查費用則由申請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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