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馬塘區、新蕪區、鳩江區、蕪湖縣、繁昌縣、南陵縣),安徽省蕪湖市工傷職工傷殘賠償標準:
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安徽工傷賠償標準是多少?下面找法小編為您詳細介紹最新安徽工傷賠償標準:
一至四級類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2、每月領取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
五六級類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2、保留勞動關系的,由單位安排適當工作直至退休;難以安排工作的,每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
3、經本人提出,可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停發傷殘津貼,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安徽省,五級為20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為15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以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安徽省,五級為35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為30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七至十級類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安徽省,七到十級分別為10、8、6、4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以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安徽省,七到十級分別為20、15、10、5個月本人工資)。
工亡類的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護理費標準
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按月領取生活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和30%。
停工留薪期工資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殘疾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其余
醫療費、伙食補助費、勞動能力障礙鑒定費等,一般按實際報銷,金額不大,在此不贅述。
關于調整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3〕322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保障因工致殘人員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有關規定,決定對全省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進行調整,F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2012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以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
二、傷殘津貼調整標準
享受傷殘津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按照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一級傷殘240元,二級傷殘230元,三級傷殘220元,四級傷殘210元。
調整后的傷殘津貼低于2012年度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60%乘以待遇率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60%乘以待遇率計發。
享受傷殘津貼的五級至六級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五級傷殘140元,六級傷殘120元。
三、生活護理費調整標準
生活護理費調整為:2012年度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護理費待遇率。
四、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標準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8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20元。
調整后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均撫恤金低于統籌地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20%的,按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20%計發。
五、費用來源
參加工傷保險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或原由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享受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此次調整增加的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五級至六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調整增加部分,由用人單位支付。
六、其他事項
工傷保險待遇調整直接關系到工傷職工、供養親屬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抓緊落實。此次待遇調整工作,由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實施,并于1月25日前落實到位。各地如在實施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報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此次待遇調整自2013年7月1日起實施。
本通知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安徽省財政廳
201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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