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老工傷人員工傷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籌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
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247號)和人社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事業單位等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7號)等規定,現對我市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前的工傷人員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以下統稱老工傷人員)工傷待遇納入統籌管理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適用范圍
我市及駐蕪事業單位在編職工及其退休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已經原人事、勞動保障、民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現仍由原單位支付工傷待遇的工傷人員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
二、納入待遇項目
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實行統籌管理后,人事關系仍按原渠道管理,下列待遇按規定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工傷復發醫療費;
(二)殘疾輔助器具費;
(三)一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
(四)生活護理費;
(五)供養親屬撫恤金;
(六)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三、資金籌集及渠道
(一)資金籌集
老工傷人員工傷保險待遇實行統籌管理,需由用人單位申報,繳納一次性工傷保險統籌金。工傷保險統籌金包括醫療統籌金和長期待遇統籌金。具體繳納標準如下:
1、工傷醫療統籌金繳納標準:
一至十級老工傷人員在納入工傷統籌時,應按照《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247號)規定的標準,繳納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其中一至四級醫療補助金統一按五級標準繳納。
達不到傷殘等級的老工傷人員在納入工傷統籌時,按照每人8000元的標準繳納。
2、長期待遇統籌金分為:傷殘津貼統籌金、生活護理統籌金、輔助器具統籌金、供養親屬撫恤統籌金等四類,按下列標準繳納:
(1)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統籌繳費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的老工傷人員,以納入統籌管理當月待遇發放標準為基數,從納入統籌管理當月一次性繳納至法定退休之月。繳納標準低于省人社廳規定的工傷人員傷殘津貼標準及生活護理標準下限的,按省人社廳規定標準執行,繳費年限不低于5年。
(2)供養親屬撫恤統籌金繳納標準:由用人單位以納入統籌管理當月待遇發放標準為基數,從統籌管理當月一次性繳納至70周歲;未成年人繳至18周歲,繳費年限不足5年的,按5年繳納。繳費標準按省人社廳規定的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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