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法律門戶從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了解到,新疆自治區繼續調整工傷保險待遇,這是新疆2004年以來第10次調整工傷保險待遇。
調整范圍: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從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調整標準】
1、傷殘津貼調整標準:符合調整范圍的1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增加265元,2級工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50元,3級工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35元,4級工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20元,在企業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5級工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5元,6級工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75元。不過,傷殘津貼實際領取金額低于2012年6月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自治區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新政發〔2012〕72號)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先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后,再按此次調整標準調整待遇。
2、生活護理費調整標準:按照護理依賴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
3、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90元,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30元。
2006年7月18日(不含7月18日)以前發生工傷或者患職業病,未經原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不在此次調整范圍之內,按原渠道解決。
據悉,從2004年《工傷保險條例》實施以來,新疆根據自治區社會平均工資增加情況,到2013年,已連續10年對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進行了調整,1-4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了1878元、931元和817元。現傷殘津貼月平均水平為2550元左右,基本滿足了工傷職工的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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