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北京市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適時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精神,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和《關于做好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工作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72號)要求,經研究并報市政府批準,對本市工傷保險費率政策進行調整。
此次調整,將行業工傷風險類別由原三個類別劃分為八個類別。一類至八類行業的基準費率分別為0.2%、0.4%、0.7%、0.9%、1.1%、1.3%、1.6%、1.9%。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調整及確定各繳費單位新費率時,按“費率就低”原則執行。即調整后繳費費率低于現繳費費率的,按照調整后繳費費率執行;調整后繳費費率高于現繳費費率的,仍按照現繳費費率執行。
根據國家調整工傷保險費率的總體要求,本市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自10月1日起執行。考慮到新舊行業工傷風險分類比對和工傷保險信息系統升級改造等因素的影響,結合本市實際,定于7月1日前完成費率調整并正式公布實施,在此之前,各繳費單位仍按現繳費費率進行繳費。7月1日后,按照新的繳費費率測算,多繳納的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抵充以后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的方式處理。
在本市新的費率政策正式實施一至三年內,將對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進行監測和分析,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制定本市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管理辦法。屆時,將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等相關指標納入工傷保險浮動費率考核指標,每一至三年核定其在所屬行業不同費率檔次間是否浮動。對符合浮動條件的用人單位,每次可上下浮動一檔或兩檔。
具體的通知規定大學高考收集如下:
關于調整北京市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
京人社工發〔2016〕13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適時適當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精神,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和《關于做好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工作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72號)要求,經研究并報市政府批準,決定調整本市工傷保險費率政策,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和基準費率
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對行業的劃分,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將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為一類至八類(詳見附件)。
不同工傷風險類別的行業執行不同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本市一類至八類行業的基準費率分別為0.2%、0.4%、0.7%、0.9%、1.1%、1.3%、1.6%、1.9%。
各工傷風險類別的行業基準費率的具體標準可根據本市經濟產業結構變動、工傷保險費使用等情況適時調整。
二、關于工傷保險費率確定及調整辦法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行業類別劃分,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注冊和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等情況,分別確定其對應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
根據國家調整工傷保險費率的總體要求,本市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自10月1日起執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調整及確定各繳費單位新費率時,按“費率就低”原則執行。即調整后繳費費率低于現繳費費率的,按照調整后繳費費率執行;調整后繳費費率高于現繳費費率的,仍按照現繳費費率執行。
考慮到新舊行業工傷風險分類比對和工傷保險信息系統升級改造等因素的影響,結合本市實際,定于7月1日前完成費率調整并正式實施,在此之前,各繳費單位仍按現繳費費率進行繳費。7月1日后,按照新的繳費費率測算,多繳納的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抵充以后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的方式處理。
三、關于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檔次及浮動辦法
本市通過費率浮動的辦法確定每個行業內的費率檔次。一類行業分為三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二類至八類行業分為五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
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的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商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附件: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表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財政局
1月5日
附件
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表
行業類別 | 行業名稱 |
一 | 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貨幣金融服務,資本市場服務,保險業,其他金融業,科技推廣和應用服務業,社會工作,廣播、電視、電影和影視錄音制作業,中國共產黨機關,國家機構,人民政協、民主黨派,社會保障,群眾團體、社會團體和其他成員組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國際組織 |
二 | 批發業,零售業,倉儲業,郵政業,住宿業,餐飲業,電信、廣播電視和衛星傳輸服務,互聯網和相關服務,房地產業,租賃業,商務服務業,研究和試驗發展,專業技術服務業,居民服務業,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新聞和出版業,文化藝術業 |
三 | 農副食品加工業,食品制造業,酒、飲料和精制茶制造業,煙草制品業,紡織業,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業,文教、工美、體育和娛樂用品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其他制造業,水的生產和供應業,機動車、電子產品和日用產品修理業,水利管理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公共設施管理業,娛樂業 |
四 | 農業,畜牧業,農、林、牧、漁服務業,紡織服裝、服飾業,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業,印刷和記錄媒介復制業,醫藥制造業,化學纖維制造業,橡膠和塑料制品業,金屬制品業,通用設備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汽車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電氣機械和器材制造業,廢棄資源綜合利用業,金屬制品、機械和設備修理業,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業,燃氣生產和供應業,鐵路運輸業,航空運輸業,管道運輸業,體育 |
五 | 林業,開采輔助活動,家具制造業,造紙和紙制品業,建筑安裝業,建筑裝飾和其他建筑業,道路運輸業,水上運輸業,裝卸搬運和運輸代理業 |
六 | 漁業,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非金屬礦物制品業,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房屋建筑業,土木工程建筑業 |
七 | 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其他采礦業,石油加工、煉焦和核燃料加工業 |
八 | 煤炭開采和洗選業,黑色金屬礦采選業,有色金屬礦采選業,非金屬礦采選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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