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3231.5元的,調整到3231.5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2585.2元的,調整到2585.2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1938.9元的,調整到1938.9元。
6月24日北京市人社局公布了“關于北京市調整工傷人員護理費的通知”,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3231.5元的,調整到3231.5元。
據介紹,為保障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人員的基本生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經市政府批準,決定對因工致殘1—4級的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進行調整。這次調整的范圍為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
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3231.5元的,調整到3231.5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2585.2元的,調整到2585.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1938.9元的,調整到1938.9元。
調整護理費所需費用,參加北京市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用人單位由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統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根據有關規定,企業按照享受或比照工傷待遇處理享受護理費的人員,參照本通知執行,所需費用由企業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該通知自7月1日起執行。
關于北京市調整工傷人員護理費的通知
京人社工[2015]142號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參保單位:
為保障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人員的基本生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2010年國務院令第586號)的規定,經市政府批準,決定對因工致殘1—4級的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進行調整,F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本次調整的范圍為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
二、調整標準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3231.5元的,調整到3231.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2585.2元的,調整到2585.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1938.9元的,調整到1938.9元。
三、調整護理費所需費用,參加北京市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用人單位由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統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據有關規定,企業按照享受或比照工傷待遇處理享受護理費的人員,參照本通知執行,所需費用由企業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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