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關于印發
《上海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人社福發〔2016〕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上海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財政局
1月21日
上海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費率調整機制,發揮工傷保險費率的經濟杠桿作用,促進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和《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按照《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浮動費率,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用人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礎上,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的工傷保險支繳率和工傷事故發生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應當浮動的工傷保險繳費比例。
工傷保險支繳率,是指一個自然年度內,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占該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
第四條用人單位屬于一類行業的,費率分為三個檔次,即在行業基準費率0.2%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不實行費率下浮;用人單位屬于二類至八類行業的,費率各分為五個檔次,即在行業基準費率0.4%、0.7%、0.9%、1.1%、1.3%、1.6%、1.9%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
第五條用人單位費率浮動檔次按照下列考核指標確定:
(一)工傷保險支繳率小于等于200%的,費率在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下浮一檔;
(二)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200%、小于等于400%的,費率按本行業基準費率執行;
(三)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400%、小于等于600%的,費率在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上浮一檔;
(四)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600%的,費率在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上浮兩檔;
(五)本辦法實施后連續五年內工傷保險支繳率為零的,費率在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下浮兩檔。
第六條達到市級以上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或被評為市級以上勞動關系和諧示范單位稱號的企業,在其達標或獲得稱號后的三年內工傷保險支繳率首次大于200%時,給予下浮一檔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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