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門聯合出臺建筑業工傷保險新規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會同住建部、安監總局、全國總工會近日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意見明確,建筑施工企業對企業固定職工要按用人單位方式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的用工特別是農民工,可以按建設項目方式參保,并可在各項社保中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對未提交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證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建筑業職工可按項目參保優先辦工傷保險
記者5日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了解到,根據日前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要求,全國3600萬建筑業農民工將被納入工傷保險。
意見明確,建筑施工企業對企業固定職工要按用人單位方式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的用工特別是農民工,可以按建設項目方式參保,并可在各項社保中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
這份意見是由人社部會同住建部、安監總局、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意見同時確定,對未提交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證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意見明確了工傷保險費計繳方式,確保了繳費資金來源:以項目為單位參保的,可按工程總造價一定比例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建設單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將工傷保險費單獨列支,作為不可競爭費參與競標,并在開工前由施工總承包企業一次性代繳。
為避免項目竣工后才完成工傷認定鑒定的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不落實的問題,意見規定,對在參保項目施工期間發生工傷、項目竣工時尚未完成工傷認定鑒定的,均依法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意見還補充完善了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條件:未參保的建設項目,其職工發生工傷的,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待遇,同時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建設單位承擔連帶支付責任;如上述單位不支付,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并依法向上述單位追償。
建設項目參保和工傷保險費用單列
人社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金維剛介紹,意見明確了四部門的聯動機制。意見確定,對未提交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證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長期關注農民工權益的公益組織北京行在人間文化發展中心負責人李大君認為,按建設項目參保和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支是意見的一大亮點。意見規定,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的用工特別是農民工,可以按建設項目方式參保,并可在各項社保中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
“建筑施工農民工的流動性較大,按建設項目參保比較適合這一領域的特點。”他說。
以前,由于未將工傷保險費用明確列為建筑施工企業不可競爭費用,在市場競爭激烈的情況下,企業為控制成本,往往采取犧牲工人權益保障,放棄參加工傷保險。
而意見明確,建設單位將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支,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并在項目開工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一次性代繳本項目工傷保險費,覆蓋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包括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農民工。
“這樣,工傷保險的經費也就有了來源,而且實施動態管理,名單是可以換的,凡是參加項目的農民工都有保險。”金維剛說。
工傷維權難在“勞動關系認定難”
據統計,建筑業工傷率僅次于采礦業。然而,多重原因導致工傷維權作為維護工人利益的“防線”常!笆亍保S權面臨多重難題。
深圳一位資深勞動法律師分析說,造成目前建筑行業工傷保險直接參保率普遍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建筑行業從業人員流動性大,分包制等勞動關系特點使得工人的各種保障制度欠缺;其次,建筑工人普遍都是農民工,隨著農村保險覆蓋面的擴大,直接參加工傷保險存在重復參保,雖然法律并不禁止,但在此情況下工人可能選擇不參加,以免影響“拿到手的工資”;此外,建筑勞務公司為節約成本而不愿為工人直接購買工傷保險。
同時,缺乏相關證據認定也是阻礙工傷維權的原因之一。記者采訪了解到,勞動合同缺失導致工人工傷維權遭遇“勞動關系認定難”,已經成為工傷維權第一道難以邁過的“坎兒”。也就是說,首先要證明勞動關系就已經大費周章,更不要說證明工傷責任,獲得工傷賠償了。
北京行在人間文化發展中心發布的《建筑業農民工勞動保護與工傷維權調研報告》顯示,五年來該機構完整跟進的73個建筑工人工傷案例中,沒有一例有正規的勞動合同和工傷保險。工人工傷維權的關鍵難點有超過60%的人選擇了“勞動關系認定”,另外有超過20%的人選擇了“賠付執行難”。
在工傷認定上落實“舉證倒置”
將“工傷拒賠”納入刑法范疇
有專家指出,意見提到工傷認定所涉及的勞動關系認定,依舊強調勞動合同。假若勞動監察部門沒有辦法監督建筑行業勞動合同的落實,在工傷認定時,工傷認定部門又咬住勞動合同不放,那么,工人自己申報工傷的維權之路就很艱難了。
“雖然文件中補充提到,除了勞動合同之外的其他證據也可以作為參考,但即便有了這些證據,還要經過‘一裁兩審’這種短則一年,長則兩三年的勞動關系認定的法律程序,有幾個工傷工人耗得起呢?”這位專家說。
李大君等還提出,應研究完善相關制度,將按項目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作為頒發施工許可證的前置條件;在工傷認定上落實“舉證倒置”,只要用人單位拿不出工人非在本單位遭受工傷的證據,就采信工傷事實,縮短工傷認定期限;提高違法成本,對建筑企業違法用工、不依法參保等行為進行嚴厲處罰,建議如“惡意欠薪”一樣,將“工傷拒賠”納入刑法范疇。
長期關注農民工問題的北京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盧暉臨認為,意見亮點頗多,但只能算是一個“臨時性的措施”。“建筑領域農民工工傷維權難,最根本還是用工不規范的問題,工程層層轉包到無資格的包工頭手里,這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北R暉臨說,“要想治本,關鍵是要解決這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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