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納入工傷保險范圍問題,考慮到公務員工傷的認定和相關的爭議解決程序與現行工傷保險有關規定不盡一致,此次《規定》并未明確將此類人員納入工傷保險范圍。市人社局將聯合有關部門在近期另行制定政策。
【高危企業繳費】
施工企業按工程總造價比例繳費
建筑、礦山及石材加工企業往往是工傷易發企業。針對這些企業的行業特點,2005年我市出臺了《關于建筑、礦山及石材加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辦法(試行)》(廈府(2005)356號),規定其以項目工程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明確了相應的繳費費率。此次,《規定》將其進一步法制化,并將范圍適當擴大,規定所有建筑、交通等建設工程施工企業,以在建工程建設項目為單位,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繳納工傷保險費。
具體表現在,除建筑、交通施工企業外,還將裝修、裝飾、園林綠化等所有建設工程施工企業開工在建的工程項目一并納入。比如,修建一座大樓,施工結束再進行二次裝修,裝修工原本游離于工傷保險之外,現在一旦他們發生工傷,也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工傷爭議找誰】
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治療工傷,究竟需要多久?當患者和用人單位有爭議時,將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予以確認。為化解工傷職工和用人單位關于停工留薪期的爭議,《規定》明確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停工留薪期爭議進行確認,更好地保障工傷職工待遇。
此外,《規定》對一些事項進行了明確和細化。比如,針對因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總額、職工個人工資額,導致工傷職工停工待遇降低的,明確由用人單位補足待遇。但工傷職工鑒定為一至四級的,經用人單位補繳后,工傷保險基金從補繳次月起,按照補繳后的標準核發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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