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新規”眾議
上周,最高人民法院向社會公布審理工傷保險司法解釋,明確四種上下班途中工傷情形,“合理時間”及“合理路線”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屬工傷。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解釋稱,下班后加班,或等交通高峰時段過后再回家,都屬合理時間;下班途中到市場買菜,然后再順路回家,屬“合理路線”。這是最高法對上班時間之外的工傷情形進行的新界定,受到廣泛熱議。有的人認為新的工傷認定更加寬松,也更符合人性,有的人則認為反而會加劇職工與單位之間的矛盾,與國情不符。對此,你怎么看?
人性關懷 法制進步
讀者律師蘇中發:這次司法解釋的工傷認定標準比以往更寬松,也更人性化。將合理繞道遭遇的傷害納入工傷的范疇,有利于緩解勞資關系的沖突,避免以往勞動者因為無法獲得救濟而轉向企業追償并導致群體事件的發生。工傷認定范圍的擴大,并不會導致企業用工成本的增加,只要為員工購買了工傷保險,大部分的工傷待遇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這也提醒企業應及時為員工購買工傷保險,以免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責任轉嫁到企業身上。
網友夏季2001:這樣的界定真是設身處地以人為本來考慮的,雖然誰也不愿意出意外狀況,但現在上下班高峰道路交通情況較過去復雜很多,這樣界定很溫情很人性化很讓人寬心。再就是,現在單位都給職工上工傷保險,如有意外國家也會有一定的賠償,在經濟上工傷職工及其家庭可得到社會更多的關懷和愛護。這是一種進步。
維護權益 還需細化
讀者春禾:該規定的出臺旨在更進一步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不僅體現了人性關懷,也是對企業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一種督促。然而不可忽視的是,一些企業在簽訂勞動合同的環節上設置各種關卡,最終與員工之間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如此而來再人性化的法律法規也保護不了勞動者的權益。再者,“合理時間、合理路線”中的“合理”一詞相對寬泛,存在一定的爭執空間,也不排除一些員工會借機給企業出難題。
讀者漢卿: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本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但是,不少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存在流動性大,勞動關系確認難、工傷待遇索賠程序復雜的問題。而且,多數勞動者就業技能單一,法律意識不強。為了保住飯碗,職工即使明知用人單位違規操作,侵犯其勞動權益,也只能忍氣吞聲,違心接受不辦工傷保險,不支付工傷賠償金等霸王條款。如此一來,即便明確了四種上下班途中工傷情形,仍無法根本地解決問題。
源頭監管 減少傷害
讀者張懷東:對于上下班期間必經之路發生工傷的認定,12月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中的第三章第十四條第六款就有規定,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只是做了進一步明確而已。從某種意義上說,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既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作為市場經濟的參與主體,都必須嚴格執行,依照法律規定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至于說職工下班買菜產生傷害是否能算作工傷,那必須符合最高院的規定的“順路”,也就是說買菜的地點必須是下班回家途中路過的,如果不是順路就不能算作工傷,這是更加人性化的做法,是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完善的具體體現。
讀者小歪:從源頭上加強對勞動者的權利保護,減少工傷事故比工傷事故賠償更重要。比如,改善勞動者的工作條件,關注勞動者安全培訓、休息權利、工傷保護等等。盡管《勞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工傷保險條例》早有規定,但是我們不能寄希望于幾部法律法規與司法解釋就一勞永逸解決問題,對勞動者加強勞動保護,關鍵要嚴格執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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