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新規今起施行 認定依據細化,明確責任主體
《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今天起正式施行,如何理解時下被熱議的“下班順道買菜也算工傷”,我市勞動人事爭議律師調解團律師謝建國認為,新規對于工傷認定依據的細化,將更為直接的規范用工市場、簡化勞動行政部門對工傷事實認定的程序。
新修改的《工傷保險條例》指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的情形,被認定為工傷。舊規定沒有對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進行明確。謝建國解釋,在他接手的案件中,就出現過好幾起下班買菜、去配偶家途中發生傷亡事故的勞動糾紛。新規出臺前,具體情形是否能被認定為工傷,需要對法律規定進行認識的延伸。
現在新規定將“上下班途中”進行了細化。明確合理路線主要是:往返工作地與住所地、常住地、單位宿舍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途中;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動的途中。也就是說,下了班去買菜、接孩子,或者去娘家吃晚飯,途中發生意外都必須視為工傷。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則是指路途和活動正常要消耗的時間,包括類似躲雨和避開出行高峰期的合理消耗時間。比如,一個職工平常下班回家要用半個小時,而當天下暴雨,為了避開大雨停留了半個小時,那么這一個小時也被視為合理時間。
《規定》還專門對雙重勞動關系、派遣、指派、轉包和掛靠關系等五類比較特殊的工傷保險責任主體作了規定。謝建國說,一個人如果同時打幾份工,與多個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為哪家工作發生傷害事故就由哪家承擔責任。用工單位轉包業務后,承包方聘用的職工發生傷亡,責任還是由用工單位承擔。建筑公司往往存在被掛靠的情況,掛靠方聘用的人員發生傷亡,責任依然由被掛靠的建筑公司承擔……
除了細化明確工傷責任主體,新規還延長了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在謝建國經手的幾百件工傷“官司”中,被傷害的職工維權往往比較艱難,很多職工因為通過仲裁、民事訴訟一審或者二審,走程序消耗了大量時間,超過了一年的工傷認定申請期限,以致最終走不了法律保護程序,私下了事,只能得到少量的賠償,F在新規第七條明確: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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