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案例:企業未參保 員工受傷自賠巨款
因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而僅僅購買了商業保險,在發生工傷后自掏腰包20多萬元向職工賠償商業保險不足部分,用人單位為此懊悔不已。
小李就職于一家木材加工公司,1月20日,小李在鋸木過程中,不慎將右手碰到了鋸齒,被鋸齒鋸傷。經太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小李受到的傷害為工傷。根據小李的受傷程度,已構成了傷殘。用人單位不服,認為小李是在做私活的過程中受到事故傷害,不應認定為工傷,遂起訴至法院。太倉法院受理了該起訴訟案件后,經過多番協調,釋法析理,最終雙方達成和解,用人單位賠償了小李35萬元。由于當初該木材公司沒有讓小李參加工傷保險,而僅購買了商業意外保險,為此商業保險的不足部分20多萬元都由該公司自己承擔。
【法官提醒】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主繳納工傷保險費。雖然根據新的工傷條例的規定,工傷保險的繳費比例有所提高,但同時保險基金賠付的比例也作了較大的提高,大大減少了工傷賠償對企業帶來的風險。但目前仍有不少企業心存僥幸,或因其他原因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發生工傷事故后,企業往往為此承受重大經濟損失,甚至因無力賠償而倒閉。也嚴重影響了受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因此用工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自身的工傷賠償風險。職工在擇業時,也應當充分關注自身的權益,積極要求企業履行繳納工傷保險義務。對未履行該義務的企業,可以通過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舉報等,依法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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