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某系某工程建筑公司職工。一天,經工程部領導安排,駕駛推土機在公司承建的工程中執行平整場地道路的任務,并于當日18時完成了工作任務。然而,當錢某完工后,將推土機靠路邊停好,收撿工作工具放回駕駛室時,從山坡上突然滾下一塊飛石,擊穿駕駛室玻璃后打中錢某的胳膊。錢某當即被送往醫院搶救,經確診為左橈骨骨折,多處軟組織挫裂傷。該工程部認為錢某的受傷是在工作時間(8時至18時)之外,與完成該項工作任務無關,不同意按工傷處理,錢某遂與單位發生爭議。
此工傷保險案例中錢某的受傷是否應該被認定為工傷呢?
解答:
本保險案例的關鍵在于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是否應認定為工傷。一般性工傷事故所具備的“工作時間、工作地點”需要客觀分析,應首先確定工作內容,然后再確定工作時間和地點。錢某是在下班之后收撿工具時受傷,收撿工具是推土機駕駛員工作的必要工序,屬于一種收尾性工作,與工作有關,應該認定錢某為工傷。
法律條文: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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