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
這里所說的非法活動是指挪用公款供個人或他人進行走私、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對這種情況的定罪,沒有要求挪用公款的數額要達到較大,也沒有規定挪用達到多長時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5月9日施行)的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為起點;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或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如果挪用公款未達到以上標準的,一般可不認為構成犯罪。
二是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并且數額較大的。
這是指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作為挪用人或者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資本。這里的數額較大以挪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以挪用公款l5萬至20萬元為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對于這種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的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法律既沒有要求挪用公款要達到多長時間,也不要求行為人營利的目的要真正達到。但如果行為人在案發前已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分別情節,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三是挪用公款歸個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動、營利活動以外的用途,并且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如挪用公款用于建造私房、購置家具和其他生活用品、辦理婚喪、支付醫療費或者償還家庭、個人債務等。這種情況既要求挪用公款要達到一定數額。也要求挪用公款要達到一定時間。這里的數額較大也是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以15萬元至20萬元為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未還是指案發前(被司法機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發現前)未還。如果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在案發前已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益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雖在案發前已全部歸還本息的,從輕處罰。在實踐中,也有這樣的情形,行為人多次挪用公款,用后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而每次挪用的間隔時間都不超過三個月,對此,應從第一次挪用公款的時間算起。連續累計至挪用行為終止。在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挪用公款的數額按最后未歸還的金額認定。
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于非法活動,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為挪用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
達州噪音擾民投訴電話是多
時間:2023-09-20 07:0:05廣安噪音擾民投訴電話是多
時間:2023-09-19 14:0:03宜賓噪音擾民投訴電話是多
時間:2023-09-15 11:0:43南充噪音擾民投訴電話是多
時間:2023-09-14 2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