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二、挪用公款罪認定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挪用公款罪與非罪的界限
一般而言,下列行為屬于構成挪用公款罪的行為:
1、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工作人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2、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3、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4、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行為。
(二)挪用公款罪既遂與未遂的界定
挪用公款罪的未遂問題,包括兩種情形:
1、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雖其已著手實施挪用公款犯罪行為,但尚未能將公款挪出。對此,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
2、行為人已將公款挪出,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尚未使用,這種挪而未用的行為,實際上已經侵害公款的所有權,因此,應比照挪用公款罪既遂從輕或減輕處罰。
(三)挪用公款與拆借資金的界限
拆借資金與挪用公款,作為兩種對公款的處置方式,在認定兩者的界限時,應把握以下幾點:
1、概念上的區別。前者是指銀行或企業之間相互融通短期資金的一種借貸的行為方式,是一種合法行為;而后者是將原定用于某方面的公款移作他用的行為,它侵犯了公共財產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
2、行為方式上的區別。前者是建立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是經有權出借的人同意,并通過合法手續,如拆借協議、貸款合同,這是民事法律關系上的債權關系;而后者是行為人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私自將公款挪用,使國家或集體對公款失去控制,具有行為上的隱蔽性和手段上的違法性。
3、社會危害性上的區別。前者是一種融通資金的行為,它為解決公司、企業生產、流通資金暫時短缺起積極作用。如違反有關規定則是一種違規違紀行為;而后者侵犯了公共財產所有權中的占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干擾和破壞了經濟體制改革和建設的健康發展。
三、挪用公款罪判幾年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挪用公款罪認定,挪用公款罪判幾年?看過本文,您就清楚。刑法作為懲處犯罪的最有力武器,通過處罰犯罪體現了對社會關系的保護。真正遇到挪用公款案件,可以求助于專業刑辯律師,他們會為您提供好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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