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假釋
假釋制度是根據我國刑法第81條第1款的規定,假釋是指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以后,因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因而附條件地將其提前釋放的制度。
條件
(一)對象條件
假釋只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假釋是對犯罪分子有條件地提前釋放,同時,國家并不排除對其繼續執行尚未執行的那部分刑罰的可能性。這一特點決定了假釋不適用于被判處其他刑罰的犯罪分子。死刑立即執行,因其特殊性質,不存在假釋的問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也不能直接適用假釋,只有在死緩減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之后,具備了假釋的條件才可以適用假釋。拘役的刑期短,適用假釋沒有實際意義。如果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確有悔改表現,可以宣告緩刑或者減刑。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因不在監內執行,僅限制部分自由,沒有必要適用假釋。也就是說,其他種類的刑罰,或因性質,或因執行方式,或因刑期較短所決定而不能或不必適用假釋。
(二)實質條件
犯罪分子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10條的規定,這里的不致再危害社會是指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一貫表現好,確已具備本規定第1條第1項所列情形,不致違法、重新犯罪的,或者是老年、身體有殘疾(不含自殺致殘),并喪失作案能力的。其中,該司法解釋第1條第1項所列情形是:(1)認罪伏法;(2)一貫遵守罪犯改造行為規范和監獄紀律;(3)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4)積極參加勞動,愛護公物,完成勞動任務。
(三)時間條件
假釋只適用于已經執行一部分刑罰的犯罪分子。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還必須執行一部分刑罰,才能適用假釋。這是因為,只有執行一定期間的刑罰,才能比較準確地判斷犯罪分子是否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以保證假釋的效果;也才能保持人民法院判決的穩定性和法律的嚴肅性。根據刑法第81條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10年以上,才可以適用假釋。對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仍應按原判無期徒刑實際執行10年以上,才可以適用假釋。對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適用假釋,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時間,應從羈押之日起計算。為使假釋適用具有一定的靈活性,我國刑法第81條還規定:“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备鶕耙痉ń忉尩11條的規定,這里的特殊情況,是指有國家政治、國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況。
假釋犯的考驗期限
犯罪分子的假釋考驗期限因原判刑罰及執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據刑法第83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限為原判刑罰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即在宣告假釋時原判刑罰的剩余時期。例如,對于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原判刑罰執行10年之后,由于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決定對其適用假釋,其假釋的考驗期限,就是原判15年有期徒刑尚未執行完畢的5年刑期。可見,刑法對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只是作了一個原則性的規定。原判刑罰為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宣告假釋時,其假釋的考驗期限的長期因其剩余刑期的長短而各不相同。同時,刑法對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則作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限為10年。也就是說,原判刑罰為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宣告假釋時,其假釋考驗期限是固定的,即10年。
根據刑法第83條第2款的規定,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假釋的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來說,將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假釋考驗期是相對確定的,考驗期的長短隨假釋之日的確定而確定。犯罪分子獲得假釋的時間早,其假釋的考驗期相對長一些;獲得假釋的時間晚,則其假釋的考驗期相對短一些。但無論考驗期長或短,都是以其原判刑期的結束為結束。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刑期在一定意義上說是不確定的,但是,考驗期限是確定的,因此,犯罪分子獲得假釋的時間早,其假釋的考驗期起算就早;獲得假釋的時間晚,則其假釋的考驗期起算就晚。顯然,無期徒刑犯獲得假釋的時間越早越有利,越晚越不利。
假釋犯應當遵守的規定
根據刑法第84條的規定,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2)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3)遵守監督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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