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考驗期限如何計算
刑法修正案(八)對假釋的修正如下:
1、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2、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3、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假釋考驗期的考查內容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監督機構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監督機構關于會客的規定。
(4)離開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準。犯罪分子在假釋期內沒有再犯新罪,沒有發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漏罪沒有判決,或者沒有嚴重的違法行為的,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犯罪分子的原判刑罰執行完畢。
經過考察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如果沒有犯新罪,也未發現有其他應予撤銷假釋的法定情形的,假釋考驗期滿,就應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并由負責考察監督的公安機關公開予以宣告。
才能知道假釋考驗期的重要性,一般對于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釋考驗期就是剩余的刑期,但要是被判的是無期徒刑此時要求要實際服刑13年以上的,那么才能被假釋,不過對于認定為累犯的,就不能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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