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斷深化,房屋的所有權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公有住房逐漸轉變成個人所有。原來的公房管理者與住戶之間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也逐漸演變為物業管理企業與房屋所有權人之間服務與被服務關系。那么2018年云浮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什么?高考升學網整理了以下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制定緣由及總體框架
(一)制定緣由。
社區是落實基本公共服務的重要平臺。2015年7月,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民政廳聯合印發了《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東省民政廳關于規范新建住宅物業配建社區公共服務用房的通知》(粵建房〔2015〕122號,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要求各地應根據通知要求制定相關細則,做好新建住宅物業社區公共服務用房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為落實《通知》的有關要求,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市社區配套公益性服務設施建設,滿足社區居民日益增長的社會需求和加強基層社會管理的需要,從源頭上解決我市社區公共服務用房配套不足問題,特制定《云浮市新建住宅物業配建社區公共服務用房監督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以深入推進我市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高基本公共服務水平。
(二)總體框架。
《規定》共四章十八條。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制定《細則》的必要性及依據;指出了《細則》的適用范圍;對社區公共服務用房進行了定義。社區公共服務用房,是指社區內開展公共服務、志愿服務和群眾性活動的場所,主要包括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委會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務活動用房等,以及政府指定的其他用于社區管理和服務的公共用房。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提出了社區公共服務用房與項目主體建設應堅持“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交付使用”的原則,同時明確了社區公共服務用房配建的規劃要求和建設標準。
第三章驗收、移交與管理。明確了社區公共服務用房配建完成后,應按相關規定進行規劃設計條件核實和竣工驗收,并進行移交。同時,對各職能部門在社區公共服務用房建設、使用、管理和監督等環節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第四章附則。明確了本《細則》印發前后,對社區公共服務用房建設的界定和要求,并明確了本《細則》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二、《細則》的主要依據和起草過程
(一)主要依據。
1.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東省民政廳關于規范新建住宅物業配建社區公共服務用房的通知(粵建房〔2015〕122號);
2.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2002年版);
3.城市社區服務站建設標準(建標167-2014)。
(二)起草過程。
2015年9月,我委牽頭起草了《細則》(征求意見稿),分別于2015年9月、11月和2016年12月三次征求了各地和市直有關部門意見,并完成了專家論證、網上公示、組織聽證、集體討論等程序,對《細則》進行了多次修改完善,最終形成了送審稿并按程序報批。
三、對幾個重點問題的說明
(一)社區公共服務用房的內涵。
社區公共服務用房是社區內開展公共服務、志愿互助服務和群眾性活動的場所,主要包括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委會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務活動用房,以及政府指定的其他用于社區管理和服務的公共用房。
(二)社區公共服務用房的解決方式。
新建住宅物業社區公共服務用房作為公共配套設施,由開發建設單位予以配建,并在土地出讓合同中予以約定。社區公共服務用房不得列入住宅物業的可售建筑面積或每套住宅的建設分攤面積。
(三)社區公共服務用房的面積標準。
《通知》規定社區公共服務用房配建面積標準,由各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社區服務站建設標準》(建標167-2014)制定和統籌規劃。因此,我市結合實際制訂的標準是:原則上1000戶(套)以下的社區以600?為起點,按0.6?/戶遞減,下限為100?;1000-2000戶(套)的社區以600?為起點,按0.2?/戶遞增;2000-3000戶(套)的社區以800?為起點,按0.2?/戶遞增;3000戶(套)以上的社區以1000?為起點,按0.2?/戶遞增,上限為1300?。
(四)社區公共服務用房的配建原則和建設要求。
社區公共服務用房應堅持與所在住宅物業項目統一規劃設計、同步配套建設、同步交付使用的原則。分期開發的住宅物業建設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對其社區公共服務用房建設標準、建設期限作出明確規定。社區公共服務用房應按照社區居民實際需求科學合理使用,盡可能一室多用,最大限度發揮其服務居民的綜合效益。在建、已建成的住宅物業需配建社區公共服務用房的,由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購買或租賃等方式解決。
(五)社區公共服務用房的移交工作。
社區公共服務用房配建完成后,應按相關規定進行規劃條件核實和竣工驗收。通過規劃條件核實和竣工驗收后,開發建設單位要根據規定將社區公共服務用房移交給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使用管理。
(六)社區公共服務用房的使用管理。
社區公共服務用房應按照社區居民實際需求科學合理使用,盡可能一室多用,最大限度發揮其服務居民的綜合效益。社區公共服務用房必須嚴格按照規劃批準用途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侵占,不得閑置和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不得用于經營、出租、轉讓、抵押或挪作他用。民政、規劃、國土、住建、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等應按各自職能做好社區公共服務用房建設、使用、管理和監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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