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斷深化,房屋的所有權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公有住房逐漸轉變成個人所有。原來的公房管理者與住戶之間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也逐漸演變為物業管理企業與房屋所有權人之間服務與被服務關系。那么2018年湛江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什么?高考升學網整理了以下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條為規范我市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和《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粵價〔2010〕1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行為。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收費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五條市物價局會同市房產管理局負責全市物業服務收費的管理監督工作。
各縣(市、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管理監督工作。
第六條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約定不定期物業服務收費。
包干制是指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服務企業享受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第七條物業服務收費根據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業主大會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產權車位、車庫)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別墅、業主大會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產權車位、車庫)及其他非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八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市、縣(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不同類型及服務內容制定基準價及浮動幅度并定期公布。
第九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具體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在所在地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政府指導價等級的范圍內,根據物業服務實際情況與業主協商(合同)確定,并報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協商(合同)確定。
第十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應根據物業服務成本、業主承受能力以及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等因素適時調整,制定或者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應進行成本監審。
第十一條前期物業管理階段的住宅物業,建設單位通過招投標或者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按照不超過政府指導價的原則,與物業買受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或物業服務協議中約定。確需超過政府指導價水平的,物業服務企業按屬地原則報所在地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需要調整物業服務具體收費標準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雙方依法約定。
第十二條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干制的,物業服務收費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利潤。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酬金。
第十三條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務人員工資、社會保險和按照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三)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四)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五)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六)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七)辦公費用;
(八)管理費分攤;
(九)物業服務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十)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第十四條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成本。
小區的共用水電費分攤管理規定,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十五條物業服務收費根據法定產權建筑面積按月計收。已辦理房產證的,以房地產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房地產證未記載建筑面積或未辦理房產證的,以物業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建筑面積為準。
第十六條住宅小區配套停車場所應依法取得經營資質,停車服務收費按照湛江市車輛停放審批和服務收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各縣(市)轄內的住宅小區停車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由當地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參照湛江市車輛停放審批和服務收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或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利用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區域屬于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或者其他場所作為停放車輛的車位或者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停車收費經營的,應征得相關過半數業主和業主大會的同意,并依法取得經營資質及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資格后,價格主管部門才能按規定批準其收費,收費標準按湛江市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所得收益扣除成本后,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市區自有產權獨立車房的物業服務收費與同等級小區多層(不設電梯)住宅物業收費標準一致,計費面積按車庫的法定產權面積計收,未確定產權面積的應以有相關資質的機構出具的測繪面積為準。地下(室內)自有車位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為每個車位50?80元/月,架空層、露天車位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為每個車位30?40元/月,具體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合同約定,并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各縣(市)可按數量或法定產權面積計收,具體計收標準由各地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停車服務收費與自有產權車位物業服務費不得重復收取。
第十七條物業買受人應當在建設單位交付物業后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或者租賃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
第十八條物業管理區域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未交付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其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按照該物業區域同類物業的標準全額交納。
第十九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但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或水電周轉金。新建小區供電、供水、供氣應實行抄表到戶。
第二十條業主對其物業進行室內裝修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向業主或裝修人員收取垃圾和余泥渣土清運費、裝修保證金(押金)、裝修人員出入證押金(或工本費),具體標準及其管理辦法由各地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條實行出入證管理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為業主免費配置至少3張出入證(含IC卡等)。業主申請多配置或因遺失、損壞需要重新辦證的,按不超過15元/張收取工本費。
第二十二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所得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二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業主的自愿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其收費由雙方協商。
第二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已接受委托實施物業服務并相應收取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單位不得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二十五條物業服務收費應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將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進行公示,并接受物價部門檢查與業主監督,明碼標價規格標準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各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參照監制。
第二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配備價格管理人員,加強價格自律、自覺規范價格行為,不斷改善經營管理,為業主提供更好的服務。
第二十七條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對有關物業服務收費有爭議的或協商無法確定的,可向物業所在地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協調處理。
第二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一)未經當地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超過政府指導價標準收費的;
(二)擅自設立強制性收費項目的;
(三)不實行明碼標價或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
(四)不按規定備案的;
(五)不執行本規定第十三條、十四條規定,擅自擴大有關費用分攤范圍或提高分攤標準的;
(六)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市物價局會同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凡此前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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