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斷深化,房屋的所有權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公有住房逐漸轉變成個人所有。原來的公房管理者與住戶之間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也逐漸演變為物業管理企業與房屋所有權人之間服務與被服務關系。那么2018年佛山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什么?高考升學網整理了以下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營造和諧、安全、文明、整潔的居住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區建設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區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所轄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實施指導、監督和管理,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之間的關系,協助區建設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對物業管理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居(村)民委員會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協調、指導和調解。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區建設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員會應分別確定一名領導分管物業管理工作。物業管理工作納入年度考核體系。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有專門機構負責對所轄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實施指導、監督和管理,并根據轄區內物業管理區域的數量和規模,配備相應的物業管理工作人員。
居(村)民委員會應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區域的監督、指導、協調和調解工作,并配備適當數量的物業管理工作人員。
各級人民政府應對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給予經費支持。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有關工作。
價格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有關收費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查處物業管理區域內社會生活噪音污染、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飲食服務業油煙污染,向大氣排放粉塵、惡臭氣體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質氣體的行為,在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行為;破壞房屋外立面、違法設置戶外廣告、非法搭建、違規裝修、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亂擺賣行為等,相關管理部門應予以配合。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物業管理區域內無證無照經營行為。
環保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物業管理區域內廢水、廢渣、固體廢物、工業有毒有害廢物、噪聲、振動、輻射放射等行為。
公安機關在物業管理工作中負責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建立健全保安服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保安員管理制度和緊急情況應急預案,督促物業服務企業落實相關管理制度;配合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職能部門,做好住宅小區內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日常監督檢查,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對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如發現存在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責令改正的同時依法進行處罰和整改;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阻塞交通、阻礙消防通道、違規停放大型車輛、危險化學品車輛等行為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第六條 市政府、市直相關職能部門成立全市物業管理協調領導小組。
各區建立區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業主代表)、物業服務企業等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
聯席會議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召集、主持。聯席會議主要協調解決物業管理重大問題。
重大問題是指在本區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因人為、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重大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事故,以及因物業管理不善,嚴重影響業主和使用人日常生活,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問題或其他確需政府職能部門協調解決的問題。
第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主要職責: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為業主提供服務,并配合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社區服務和社區文化活動。
第八條 市房地產業協會是物業管理行業的自律組織,主要負責制訂物業管理行業行為規范,組織物業管理行業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調處行業內部的爭議,辦理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事項。
區級物業管理行業組織參照本條執行。
第二章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
第九條 依法登記取得或者根據物權法第二章第三節規定取得建筑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應當認定為業主。
基于與建設單位之間的商品房買賣民事法律行為,已經合法占有建筑物專有部分,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人,可以認定為業主。
第十條 業主依法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依法履行職責。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十一條 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筑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建筑面積百分之五十的,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報告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并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告。
第十二條 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可以聯名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
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筑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建筑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業主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
符合前兩款情形之一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會同物業所在地的區建設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指導、協助業主推薦產生業主大會籌備組。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籌備組由居(村)民委員會代表、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組成;I備組成員人數應為單數,其中業主代表應當不少于業主大會籌備組人數的一半。居(村)民委員會代表擔任籌備組組長,組織、協調業主大會的籌備工作。
籌備組中的業主代表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物業管理部門和居(村)民委員會推薦產生或由業主民主推選產生。業主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托其工作人員參加籌備組的,應當書面委托。
籌備組成員名單及簡歷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告。業主對籌備組成員有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業主大會籌備組工作,向業主大會籌備組提供業主清冊、物業建筑的基本資料(包括物業管理區域內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等)、已籌集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清冊等文件資料,并在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相應的人力、場地支持。
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對業主資料保密,不得將前款資料用于與業主大會籌備無關的活動。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籌備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二)擬訂管理規約草案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
(三)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依法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規則;
(四)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及名單,制定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
(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前款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告并書面通知全體業主。
籌備組的會議材料等應妥善保管,并于本物業區域的業主委員會成立后五日內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之日起成立。
第十六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
經業主委員會決定,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業主委員會不按照前兩款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定期會議、臨時會議的,業主可以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提出協助要求,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調組織召開。
第十七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議題和議程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告并書面通知全體業主。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或者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也可以采取集體討論與書面征求意見相結合的形式召開。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式時,應當將征求意見書送交每一位業主;無法送達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告。
第十八條 業主可以幢、單元或者樓層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應當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三日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需要投票表決的,業主的贊同、反對及棄權的具體票數經本人簽字后,由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投票時如實反映。
第十九條 業主可以委托他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托他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應當出具書面委托書,載明委托事項、委托權限及期限。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決定籌集和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其他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重大事項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面積和業主人數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專有部分面積,按照建筑面積計算;建筑物總面積,按專有部分面積之和計算。
(二)建設單位已經出售的專有部分的業主人數,一戶按一人計算;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一人計算。
(三)一個專有部分有兩個以上所有權人的,應當推選一個行駛表決權,但共有人所代表的業主人數為一人。
(四)總人數,按照前項統計總和計算。
(五)業主大會應當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約定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是否計入用于確定業主投票權數的專有部分面積。
第二十一條 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采用記名投票的方式。
任何人不得偽造業主選票、表決票、業主簽名或者書面委托書。選票、表決票和書面委托書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查詢。
未參加表決的業主,其投票權數是否可以計入已表決的多數票,由管理規約或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第二十二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對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進行表決,并選舉業主委員會。表決結果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示,業主有權查詢相關材料。
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物業使用人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委員會的組成、成員任期及職務終止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業主大會依法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 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以書面形式召集業主大會會議的,應在物業區域內公示物業管理年度實施報告;
(二)執行業主大會會議的決議、決定;
(三)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督促業主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四)協助制定重大維修工程項目年度計劃,協調、處理涉及物業管理的共同事務;
(五)監督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情況;
(六)組織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
(七)監督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的實施;
(八)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接受業主、業主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九)接受居(村)民委員會的監督、指導,配合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做好物業管理區域的社區建設工作;配合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做好物業管理區域的社會治安、環境衛生等相關工作;
(十)調整委員職務以及將候補委員遞補為委員;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和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對全體業主負責,接受業主監督。業主委員會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業主委員會應當于每年的十二月作一次工作報告,抄送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員會,并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示。
第二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一般由五至十一人的單數委員組成,每屆任期不超過五年,可以連選連任,具體人數、任期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業主聯名推薦、業主自薦等方式產生。
業主委員會是否實行差額選舉以及實行差額選舉的差額比例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
業主委員會實行差額選舉的,未當選業主委員會委員且得票數達到法定票數的候選人,可以按照得票順序當選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候補委員人數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候補委員可以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不具有表決權。
第二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從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具備以下條件的業主中選舉產生: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模范履行業主義務;
(三)按時交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和物業服務費用,無損害公共利益行為;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較強的社會公信力和組織能力;
(五)具有必要的工作時間;
(六)本人及其近親屬未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企業及其下屬單位任職;
(七)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應書面承諾,自愿成為業主委員會委員,愿意在任期內積極為業主服務,保證公正廉潔、勤勉盡責,不隨意辭職。
第二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交以下資料備案:
(一)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業主大會的會議記錄、會議決定和會議表決結果;
(三)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名單及其基本情況、分工安排;
(四)其他資料。
居(村)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加具意見后到區建設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區建設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內發出備案回執。
業主委員會收到備案回執后,應將備案情況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并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告。
業主委員會換屆或備案情況發生變更的,按上述程序辦理變更備案。
第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憑區建設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的備案回執,向公安機關申請刻制印章,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和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印章應當標明業主委員會的屆數。
第二十八條 分期開發的物業管理區域符合第十一條規定的,可以在分期開發期間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新一期的業主入住后,應當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但增補后的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超過十一人。
第二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三個月前,應當組織換屆籌備小組,成員包括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代表、居(村)民委員會代表、業主委員會成員,由居(村)民委員會代表擔任組長。籌備小組負責換屆具體工作,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任期屆滿三日內,將屬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有關財物、文件資料、印章等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對不按時移交的,可以申請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督促其移交;對拒不移交的,可以請求公安派出所協助移交。屆滿沒有成立的,上述資料交由居(村)民委員會代管。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不得繼續履行職責。
第三十條 業主委員會在規定時間內不組織換屆選舉的,物業所在地的區建設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限期組織換屆選舉;逾期仍不組織的,可以由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組織換屆選舉工作。
第三十一條 因客觀原因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不足總數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之前,可以由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代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三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日常工作經費和工作補貼由全體業主承擔,經費和補貼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由業主大會決定。
業主委員會成員可以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領取適當工作補貼。
業主委員會可以聘用專職或者兼職執行秘書。
業主委員會應當按季度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布經居(村)民委員會確認的工作經費和工作補貼的使用情況,接受業主監督。
第三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定期召開,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或者業主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并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布。
業主委員會會議討論重大事項時,居(村)民委員會物業管理工作人員應當列席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書面記錄,經出席會議的委員簽字后存檔。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在決定產生起三日內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七日。以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召開業主大會,結果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三十日。業主大會以書面形式所作出的決定應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備案,并抄送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以書面形式所作出的決定應當抄送到居(村)委會。
第三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侵占業主共有財產;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有利害關系業主提供的利益或者報酬;
(三)利用職務之便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減免物業服務費;
(四)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拒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五)泄露業主資料或者將業主資料用于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六)其他損害業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行為。
業主委員會委員違反前款規定的,經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中止其委員職務,并提請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終止其委員職務。
第三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委員職務自行終止:
(一)因物業轉讓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二)任職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不遵守管理規約、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四)連續三次以上無故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的;
(五)因疾病或其他原因喪失工作能力的;
(六)本人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辭職的;
(七)索取、收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單位、個人財物和利益的;
(八)本人及其近親屬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企業及其下屬單位任職的;
(九)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職務終止,有候補委員的,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將業主委員會委員職務終止和候補委員遞補的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告。
職務終止的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內將其保管的屬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所有的資料、印章等物品交回業主委員會。拒不移交的,可以請求公安派出所協助移交。
第三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缺員,由候補委員遞補后仍不足五人,或者后期物業的業主入住后需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補選業主委員會委員。
第三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委員辭職(含集體辭職),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示,并抄送居(村)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區建設房產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章 共有收益管理
第三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車位、共用部位廣告、電梯廣告以及經業主大會同意將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收入(以下稱共有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公益宣傳工作,但公益宣傳不能附帶商業廣告。
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屬于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或者其他場地作為停放車輛的車位或者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征得相關業主和業主大會的同意,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所得收益依法歸全體業主共有,存入共有收益獨立賬戶。共有收益主要用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維修、更新、改造、增設共用設施設備;
(二)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和補貼;
(三)補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四)業主公益活動的開展;
(五)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 共有收益必須繳存于共有收益獨立賬戶,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業主委員會對共有收益進行管理;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物業服務企業對共有收益進行管理。居(村)民委員會監督使用。
第四十一條 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共有收益用于第三十九條所列方面時,由業主委員會提出使用計劃,經居(村)民委員會確認后,在共有收益獨立賬戶中支取。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個季度對共有收益情況進行公示,報居(村)民委員會備案。
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有收益單列賬戶管理,用于改善物業管理區域的共用設施設備和開展業主公益活動的不足部分。每季度的開支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示同時報建設單位。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經審計的共有收益的歷年收支情況及剩余款項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四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成立后,依法和依約屬于全體業主的共有收益,應統一納入共有收益獨立賬戶管理。如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對共有部分進行經營的,共有收益分配應考慮物業服務企業在共有收益經營中的成本,具體收益分配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物業服務企業應于共有收益分成協議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報區價格管理部門備案,同時抄送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員會。
第四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四十三條 新建住宅物業應當實行前期物業管理。預售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在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前,應當按照物業管理前期招投標管理辦法,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并簽訂前期物業管理委托合同,F售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在權屬初始登記前完成前期物業招投標工作。連續兩次公開招投標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總建筑面積不超過五萬平方米的住宅物業,經物業所在地的區建設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分期開發的住宅物業,應以物業管理區域的總規劃范圍進行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不得分期招投標。
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由招標單位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專家庫抽取專家,由區建設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招投標過程。
第四十四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未滿,業主大會召開會議并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自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起,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業主大會沒有作出選聘或者續聘決定,原物業服務企業自愿按照原合同約定繼續提供服務的,視為不定期物業服務合同關系,任何一方提出終止服務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對方。
第四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預(銷)售物業時,必須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公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規劃設計要點、規劃總平面圖,規劃總平面圖應當特別標示物業服務用房、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配電房、水泵房、垃圾房等的位置。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必須約定收費標準、服務標準,以及合同終止的處理方式。
第四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預(銷)售物業之前 ,應當制定臨時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現場以書面形式明示臨時管理規約。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臨時管理規約的效力至管理規約依法生效時自動終止。
第四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少于物業管理區域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二的比例,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物業服務用房,最低不少于五十平方米,最高不超過三百平方米;其中,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最低不少于十平方米,最高不超過六十平方米。分期開發建設的物業,建設單位應當在先期開發的區域按照不少于先期開發房屋建筑面積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業服務用房。
物業服務用房應當為地面以上的獨立成套裝修房屋,具備水、電使用功能;沒有配置電梯的物業,物業服務用房所在樓層不得高于四層。
物業服務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專用于物業管理服務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房(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車庫(棚)、架空層、夾層和人防工程等,以及室內層高不足二點二米的房屋不得作為物業服務用房。
第四十八條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審批新建物業規劃設計方案。
建設單位應將物業服務用房的面積、位置在設計方案中載明。
先期開發部分未配置或配置不足物業服務用房的,建設單位應臨時配置或補充配置。
第四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會同居(村)民委員會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
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并向居(村)民委員會提供經雙方確認的資料移交清單和重要資料,重要資料的范圍由各區自行確定。
(一)物業的報建、批準文件,竣工總平面、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買賣合同復印件及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區域內各類建筑物、場地、設施設備的清單;
(五)物業及配套設施的產權清單;
(六)物業服務用房的清單;
(七)物業買受人的資料清單;
(八)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必需的其他資料;
(九)以上資料的清單。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居(村)民委員會不得泄露業主資料,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將業主資料用于與物業管理服務無關的活動,并予以妥善保存,不得遺失。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前款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五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聽取業主、物業使用人對物業管理服務的意見和建議,及時處理業主投訴,改進物業管理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不及時處理業主的投訴的,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物業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協調處理;對物業服務企業損害業主、物業使用人合法權益的,物業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期整改。
第五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五十一條 業主大會成立后,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居(村)民委員會的指導下,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以下事項逐一表決,確定續聘原物業服務企業或者以招標方式確定物業服務企業:
(一)確定續聘或者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二)對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和物業服務內容進行表決;
(三)對是否委托業主委員會以招投標方式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表決。
第五十二條 確定續聘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將物業服務合同草案內容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示,征求業主意見;確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將物業服務招標方案或物業服務合同草案的內容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示,征求業主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五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可采取邀請招標或者公開招標的形式開展招投標活動,由業主委員會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專家庫抽取專家,由區建設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監督招投標過程。具體程序參照建設部《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執行。招投標所產生費用由全體業主承擔。
第五十四條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或者續聘物業服務企業,并將決定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決定不再續簽物業服務合同的,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和居(村)民委員會。
業主大會決定續聘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一個月前與物業服務企業續簽物業服務合同。
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退出物業管理區域。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業主大會沒有作出選聘或者續聘決定,原物業服務企業自愿按照原合同約定繼續提供服務的,視為不定期物業服務合同關系,可自動延續至業主大會作出續聘或選聘決定為止。
第五十五條 物業服務合同一方要求提前終止服務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對方,并書面抄送居(村)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區建設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同時,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告。
責任方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因為資質被降級、被取消或者因自身原因未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提前撤出管理區域的,為避免物業服務中止,業主委員會經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直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暫行管理,但應在臨時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該合同于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后合同生效之日自動終止。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三個月內按照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第五十七條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或依法終止,原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等費用為由拒絕辦理交接。
第五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與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經區建設房產行政管理備案后,物業服務企業方可承接物業。
第五十九條 新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在業主委員會、居(村)民委員會的監督下與原物業服務企業共同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
查驗時,業主委員會應當制作物業查驗記錄。查驗記錄應當包括查驗項目名稱、查驗時間、查驗內容、查驗結論、存在問題等,并由查驗人共同簽字。查驗記錄同時抄送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并在居(村)民委員會備案。
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和原物業服務企業對查驗結果存在爭議的,應當在查驗記錄中載明,并明確解決辦法。
第六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退出時,應當向業主委員會移交其合法占有的下列資料和財物,并配合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做好交接工作:
(一)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資料;
(二)物業服務用房;
(三)物業管理服務期間改造、維修、保養有關物業形成的技術資料;
(四)物業管理服務期間配置的固定設施設備;
(五)其他應當移交的財物、資料。
第六十一條 提倡建立物業服務履約保證金制度。業主委員會可以通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物業服務企業提交一定數額的物業服務履約保證金。
第六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維護工作,協助維持物業管理區域內治安秩序,依法依約值班、巡邏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協助開展救助工作。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
(二)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業務整體轉讓給他人;
(三)挪用或擅自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四)擅自改變物業服務用房用途;
(五)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共有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
(七)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
(八)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不按規定辦理查驗移交手續的;
(九)與物業管理招標人或者其他物業管理投標人相互串通,以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
(十)物業服務合同未依法終止而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等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行為;
(十一)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管理業務;
(十二)出租、掛靠、出借等形式直接或變相轉讓資質證書;
(十三)限定業主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服務提供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十四)其他嚴重損害業主權益的情形。
第六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居(村)民委員會的指導下,每年對物業服務企業的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年度考核。每年不少于一次對全體業主進行滿意度調查。
年度考核結果和滿意度調查情況應當公示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并抄送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區建設房產行政管理部門。
第六章 物業的使用和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
第六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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