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斷深化,房屋的所有權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公有住房逐漸轉變成個人所有。原來的公房管理者與住戶之間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也逐漸演變為物業管理企業與房屋所有權人之間服務與被服務關系。那么2018年荊州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什么?高考升學網整理了以下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條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主體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湖北省價格條例》《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湖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收費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開、誠實信用以及質價相符的原則。
本實施細則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主體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產主管部門,綜合考慮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服務成本和業主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規定的定價權限和程序制定,并向社會公布。物業服務成本按照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審核確定。
荊州市中心城區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主管部門制定,具體標準附后;荊州區、沙市區及功能區價格主管部門按屬地原則負責咨詢、舉報、投訴調查處理等日常工作。各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產主管部門制定所轄行政區域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公開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主體,在政府制定的收費標準內與之約定具體收費標準,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并按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報送物業服務及收費標準等資料。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主體等應自覺遵守國家現行法律法規,不得有不正當的價格行為,不得擾亂正常的物業服務市場秩序。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應當依法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區,其物業服務收費不作為前期物業實行政府定價管理:
(一)交付的房屋專有部分面積達到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
(二)交付的房屋套數達到總套數百分之五十;
(三)自首位業主入住之日起滿兩年且已入住戶數比例達到百分之二十。
第五條實行政府定價管理以外的物業服務,由業主大會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擇優選聘物業服務主體,并與之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對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等進行約定。
物業服務合同期內,物業服務主體不得擅自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確需調整的,應當征得業主大會同意。征求意見前,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按幢公示擬調價方案及理由、成本變動情況等資料,公示時間不少于十五日。
鼓勵各地因地制宜創新物業服務管理模式,通過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多元共治,推進突出服務群眾價值取向、體現公益屬性的“紅色物業”發展,更好滿足居民基本物業服務需求。
第六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的前期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承擔;房屋交付之日后的前期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承擔。
物業服務收費時間應當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作為起始交費時間,建設單位未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時間將物業交付給買受人的,應當承擔物業交付前的前期物業服務費用;沒有合同約定的,應當按照已達到交付條件新建物業的入住通知書約定的時間作為起始交費時間;建設單位將未達到交付條件的新建物業交付給買受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并承擔前期物業服務費用。
房屋交付后一年內無人入住的,空置期間業主按一定比例承擔物業費,超過一年的按規定標準交納或由物業服務主體與業主協商確定。荊州市中心城區一年內空置期間業主承擔物業費的比例不超過前期物業服務費標準的70%,各縣、市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產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條物業服務費按照不動產證登記的建筑面積為計價單位,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按房屋買賣合同載明的建筑面積為計價單位,按月計費。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條件和配建標準建設停車庫(位),優先滿足業主停車需求。商品房預銷售前,應當制定車庫(位)租售方案,明確車庫(位)的權屬及數量、租賃價格、銷售價格、價格有效期等,并按規定報房產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已備案的車庫(位)租售方案,不得以不公平的高價租售或者與商品住房等捆綁租售車庫(位)。
對公眾投訴頻繁、矛盾突出的車庫(位)租售價格,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開展成本調查,通過公開成本調查結果,引導督促建設單位合理定價。對成本調查證實租售價格過高,經提醒告誡后仍不改正的,應當依法依規處理。
第九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場地用于停放機動車輛的車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可以收取停車費,所得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可優先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停車設施設備建設維護;其管理、使用、收費等具體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主體等不得銷售或者變相銷售。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業主共有車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停車費標準的,按約定的收費標準執行;《物業服務合同》未約定停車費標準的,物業服務主體應書面公告,須獲得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戶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對業主擁有產權或使用權的車庫、車位不得收取停車費,但物業服務主體等要對業主擁有產權或使用權的車庫(位)進行維護管理,發生的相關設施設備運行、維護、照明、保潔、通風、排水和維護秩序等服務費用和由此增加的管理費用以及法定稅費,可以收取車庫(位)物業服務費。
第十條對進入住宅和非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下列車輛,應當免收停車費:
(一)執行任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救災搶險車、郵(快)遞車、環衛車、市政設施維護維修車、殯葬車;
(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予以免費的車輛,如肢殘人駕駛的專用代步車輛等;
(三)臨時停車不超過30分鐘的車輛;
(四)為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提供搬家、配送貨物服務的車輛;
(五)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免費的其他車輛。
物業服務主體等在《物業服務等級標準》規定之外提供臨時停車服務的,須經業主大會同意收取臨時停車費(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經“雙過半”的多數業主同意),所收取的臨時停車費歸全體業主共有;物業服務主體可以從收取的臨時停車費中提取勞務報酬,具體比例由雙方約定。
第十一條利用業主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收益屬于全體業主共有,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經營所得收益由物業服務企業進行代管,待業主大會成立后將經營所得收益交付給業主大會;已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大會決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
物業服務主體代為收取、保管前款經營收益,可以按合同約定提取勞務報酬。
物業服務費收入與使用支出情況,業主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收益及支出情況,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半年公示一次,接受業主監督。
業主大會可以對業主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收益及支出情況進行審計,也可以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在小區向業主公示。
第十二條對房屋裝修實行保證金管理的,要先制定管理辦法對保證金標準、退還時間和相關責任等事項進行具體規定。管理辦法可以由物業服務主體與業主協商制定,也可以由業主大會制定。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修繕、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主體,物業服務主體應當將修繕、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和房屋修繕、裝修具體人應當遵守。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房屋修繕、裝修完工經物業服務主體驗收合格的,物業服務主體應在30天內無條件退還房屋裝修保證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在修繕、裝修過程中造成公共區域、設施設備損壞的,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負責修復或賠償。業主或物業使用人不予修復或賠償的,其修復或賠償費用物業服務主體可在保證金中抵扣,余額退還業主。
修繕、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委托物業服務主體清運的,由物業服務主體與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協商,在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價格的情況下在《裝修管理服務協議》中約定垃圾清運費標準。與裝修有關的其它費用如裝修管理費、電梯運料費等,一律不得收取。
第十三條住宅區實行出入證(卡)管理的,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主體應當為業主免費配置出入證(卡),每戶人員出入證(卡)不少于3張,已購(租)停車庫(位)的車輛每車一張識別卡,業主因遺失、損壞需補辦的,按公示標準收取制作成本費。
第十四條對為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提供維修安裝等臨時性服務的外來人員、車輛,物業服務主體等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確因實行出入證(卡)管理的需要,按公示標準收取出入證(卡)押金,并在使用人退證(卡)時全額退還。
第十五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寬帶數據傳輸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房產主管部門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協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專業經營單位,制定配套設施設備不齊全的老舊住宅區物業改造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完善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改善老舊住宅區的綜合環境和物業服務。
供水、供電專業經營單位未抄表到戶的物業管理區域,水電總分表之間的正常損耗,可納入物業收費范圍,供電損耗計入比例原則上不超過總表計量數的7%,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產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辦法,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
荊州市中心城區未抄表到戶的物業管理區域,物業服務主體計入供水、供電損耗的比例分別不超過總表計量數的10%、6.5%,水電損耗盈虧金額在規定幅度內實行滾動管理,本年度發生的盈虧金額結轉下年,并在小區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物業服務主體接受委托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提供集中供暖或者制冷服務的,收費標準應當與業主大會協商約定。有計量器具的,按計量器具顯示數據計收;沒有計量器具的按建筑面積計收。
第十六條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當按合同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未按約定交納的,業主委員會、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主體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物業服務主體不得以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拖欠物業服務費等理由,減少服務內容,降低服務質量,中斷或者以限時限量等方式變相中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以及實施損害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物業服務主體接受委托代收水電氣暖等費用,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費用。委托方可向物業服務主體支付因代收所需的相關費用,物業服務主體已經接受委托代收的費用,其他部門、單位不得重復收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主體代收有關費用或者提供無償服務。
第十八條寫字樓、辦公樓、工業園區、商業區、賓館飯店、學校校區等非住宅物業和實行自行管理的住宅物業,參照本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實施細則規定由業主大會決定或未成立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物業服務主體等不得單方面決定。
第二十條物業服務主體等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格履行合同,規范收費行為,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按規定明碼標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常態化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以及投訴電話等信息,并公布本實施細則,接受業主監督。
物業服務主體等不得收取本實施細則未列的費用,有法律、法規依據和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收費項目除外。
第二十一條房產主管部門應當完善物業服務標準規范,健全物業服務主體考核和信用評價體系,引導、督促物業服務主體依法誠信經營;建立健全物業服務法律、法規、政策、信息等咨詢服務制度和爭議調解機制,為業主、物業服務主體等提供相關咨詢服務,或者依法依規組織調解、處理物業服務活動中的爭議。
第二十二條房產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物業服務及收費行為監督檢查。物業服務主體違反物業管理法規和價格法律、法規及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分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本實施細則實施前,已經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且合同尚未到期或者尚未終止的,仍按原合同約定執行。實施細則實施后,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按照實施細則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實施細則由荊州市物價局、荊州市房產管理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省有新的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附件:
荊州市中心城區住宅前期物業服務
收費標準
單位:元/平方米?月
物業服務主體信用等級 | 住宅類型及基準價 | 浮動幅度 | 備注 | ||
無電梯住宅 | 電梯住宅(單體12層以下含12層) | 電梯住宅(單體12層以上,樓高100米以下含100米) | |||
一級 | 0.65 | 1.3 | 1.5 | 上浮不超過20% | 物業服務主體信用等級以市房產主管部門核定為準 |
二級 | 0.6 | 1.2 | 1.4 | ||
三級 | 0.5 | 1.0 | 1.2 |
備注:樓高超過100米的超高層住宅小區和別墅住宅區,前期物業期間物業服務主體可向市價格主管部門和市房產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另行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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