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斷深化,房屋的所有權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公有住房逐漸轉變成個人所有。原來的公房管理者與住戶之間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也逐漸演變為物業管理企業與房屋所有權人之間服務與被服務關系。那么2018年宜昌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什么?高考升學網整理了以下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主體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湖北省價格條例》、《湖北省物業服務和管理條例》、《湖北省定價目錄》、《湖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一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收費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二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開、誠實信用以及質價相符的原則。
本細則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主體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及公共場地(部位)提供衛生保潔、綠化養護、秩序維護、公共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保養和管理等服務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收費標準由縣級及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產主管部門,綜合考慮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服務成本等因素,按照規定的定價權限和程序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主體,按照房產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和物業服務等級收費標準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并在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后1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報送物業服務及收費標準等資料。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應當依法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區,其物業服務收費不作為前期物業實行政府定價管理:
(一)交付的房屋專有部分面積達到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的;
(二)交付的房屋套數達到總套數百分之五十的;
(三)自首位業主入住之日起滿兩年且已入住戶數比例達到百分之二十的。
第四條實行政府定價管理以外的物業服務,由業主大會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擇優選聘物業服務主體,并與之簽訂明確約定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期內,物業服務主體不得擅自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確需調整的,應當征得業主大會同意。征求意見前,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大門出入口、每幢樓宇單元出入口等顯著位置張貼或通過建立業主微信群、QQ群等形式公示擬調價方案及理由、成本變動情況等資料,公示時間不少于十五日。
鼓勵因地制宜創新物業服務管理模式,通過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多元共治,更好滿足居民基本物業服務需求。
第五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的物業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房屋交付之日后的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承擔。
第六條物業服務費以不動產權登記房屋建筑面積為計價單位,按月計費。
第七條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條件和配建標準建設停車庫(位),優先滿足業主停車需求。商品房銷售前,應當制定車庫(位)租售方案,明確車庫(位)的權屬及數量、租賃價格、銷售價格、價格有效期等,并按規定報房產主管部門備案。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已備案的車庫(位)租售方案。
對公眾投訴頻繁、矛盾突出的車庫(位)租售價格,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開展成本調查,通過公開成本調查結果,引導督促開發建設單位合理定價。對成本調查證實租售價格過高,經提醒告誡后仍不改正的,應當依法依規處理。
第八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停車費包括停車庫(位)場地費和停車服務費兩部分。
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場地用于停放車輛的車庫(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其場地費收取標準由業主大會決定,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主體等不得銷售或者變相銷售。業主擁有所有權的車庫(位)不得收取場地費。開發建設單位所有的車庫(位),利用地下人防設施設置的車庫(位),按照合同約定收取場地費。
物業管理區域內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場地用于停放機動車輛的車庫(位),開發建設單位所有的車庫(位),以及利用地下人防設施設置的車庫(位),業主用于停放車輛的,物業服務主體按照合同約定標準收取停車服務費,合同未約定的,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主體依法協商決定。
第九條對進入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下列車輛,應免收停車費:
(一)執行任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救災搶險車、郵(快)遞車、環衛車、市政設施維護維修車、殯葬車;
(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予以免費的車輛,如肢殘人駕駛的專用代步車輛等;
(三)為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提供搬家、配送貨物及裝修、安裝、維修服務不足2小時的臨時車輛;
(四)其他臨時停車不超過30分鐘的車輛;
(五)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免費的其他車輛。
第十條利用業主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收益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由業主大會決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
物業服務主體代為收取、保管前款經營收益,可按合同約定提取勞務費。
物業服務費收入與使用支出情況,業主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收益及支出情況,應當每半年公示一次,接受業主監督。
第十一條對房屋裝修實行保證金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主體與業主或業主大會協商,對保證金標準、退還時間和相關責任等進行合同約定。
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可選擇自行清運,但應按物業管理規定的要求及時清理。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選擇委托物業服務主體清運的,清運費用由雙方協商約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住宅區實行出入證(卡)管理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主體應當為業主免費配置出入證(卡),每戶人員出入證(卡)不少于3張,車輛識別卡每車一張。業主因遺失、損壞需補辦的,可以按公示標準收取制作成本費。
第十三條對為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提供維修安裝等臨時性服務的外來人員,物業服務主體等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確因實行出入證(卡)管理的需要,可以按公示標準收取押金,并在退證(卡)時全額退還。涉及車輛停放的,按照第九條第(三)款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寬帶數據傳輸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供水經營單位未抄表到戶的物業管理區域,二次加壓供水正常損耗,可按供水量成本公平分攤。商業綜合體等經營者應按國家規定銷售電價向租戶收取電費,相關共用設施用電及損耗分攤依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當按合同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未按約定交納的,業主委員會、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主體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物業服務主體不得以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拖欠物業服務費等理由,減少服務內容,降低服務質量,中斷或者以限時限量等方式變相中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以及實施損害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物業服務主體接受委托代收水電氣暖等費用,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費用。
第十七條實施自行管理的住宅物業和寫字樓、辦公樓、工業園區、商業區、賓館飯店、學校校區等非住宅物業,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十八條本細則規定由業主大會決定或未成立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物業服務主體等不得單方面決定。
第十九條物業服務主體等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嚴格履行合同,規范收費行為,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按規定明碼標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常態化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投訴電話等信息,接受業主監督。
第二十條房產主管部門應當完善物業服務標準規范,健全物業服務主體考核和信用評價體系,引導、督促物業服務主體依法誠信經營;建立健全物業服務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信息等咨詢服務制度和爭議調解機制,為業主、物業服務主體等提供相關咨詢服務,或者依法依規組織調解、處理物業服務活動中的爭議。
第二十一條房產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監督檢查。物業服務主體違反物業管理法規和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及本細則規定的,由房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分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由宜昌市發改委(物價局)、宜昌市住建委(住房保障管理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宜昌市物價局宜昌市房產管理局轉發省物價局省建設廳關于印發〈湖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宜價服〔2007〕9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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