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省出臺戶籍制度改革意見一些地區明確隨遷子女可高考
新一輪戶籍制度改革已推行近一年時間。記者梳理發現,一年來已有至少20個省份出臺省級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6月30日,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一個月后,國版戶籍制度改革意見全文對外發布,并敦促各地“抓緊出臺本地區具體可操作的戶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會公布”。
根據各地實施意見,多地已劃定新型戶籍制度成型期限。從戶口轉移政策看,不少省份出臺的戶口遷移條件比國版寬松;在人口管理方面,建立或完善居住證制度已成為共識,但依照當地不同情況,居住證的“成色”并不相同。
多地量化農業轉移人口落戶目標
經初步統計,在全國31個省區市中,至少已有安徽、福建、廣東、廣西、貴州、河北、河南、黑龍江、湖南、吉林、江蘇、江西、遼寧、青海、山東、山西、陜西、四川、新疆、云南等20個省區出臺省級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對于改革目標,國版意見設定為:到2020年,基本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范有序的新型戶籍制度。大多數省份都在制定戶籍制度改革意見時對此做出重申。
距離實現這一目標還剩下5年左右時間。按照既定目標,本輪戶籍改革完成后,1億左右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將有望在城鎮落戶。
廣東、廣西、貴州等9省區已在各自制定的實施意見中,提出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的落戶任務,相加來看已超過5000萬人。
此外,安徽等省還提出常住人口城鎮化率的實現目標,多設定為50%以上。其中,江蘇省的目標最高:實現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全覆蓋的常住人口城鎮化率達到72%。
目前,我國常住人口城鎮化率為53.7%,戶籍人口城鎮化率只有36%左右,二者的差距主要體現在進城打工的農民工群體身上,后者更能體現真實的城鎮化水平。我國的戶籍人口城鎮化率不僅遠低于發達國家80%的平均水平,也低于發展中國家60%的平均水平。
在各地的戶籍制度改革意見中,目前僅有河北、青海等地明確戶籍人口城鎮化率目標,分別為45%和50%以上,符合出臺的《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所提出的要求。江蘇則提出戶籍人口城鎮化率與常住人口城鎮化率差距縮小到5個百分點。
不少省份戶口遷移條件比國版更寬松
在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方面,國版意見提出實行差異化的遷移政策,針對建制鎮和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特大城市四個類別做出不同要求。
對照來看,不少省份的戶口遷移條件比國版規定寬松。
對于中等城市和大城市的落戶條件,國版意見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分別為不得超過3年和5年,安徽省縮短到“不得超過1年”和“不得超過3年”。河南、黑龍江、河北也適當縮短了繳納社保的年限。
國版意見要求“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但貴州省規定,中等城市與小城市、建制鎮的落戶限制同樣全面放開。
此外,國版意見提出提高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回國人員的城鎮落戶率,吉林省進一步明確,這四類人群在全省各類城鎮落戶“不受穩定住所和穩定職業等限制”。
對于人口在500萬人以上的特大城市的落戶政策,國務院提出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在上述20個省區中,約有12地在實施意見中對此明確提及,特別是對省會城市的積分落戶政策做出要求。
例如,云南省規定,合理確定昆明市主城區落戶條件并推行積分制落戶辦法;河南省規定,省會城市要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福建省規定,福州市轄區和平潭綜合實驗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職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等為主要指標,建立積分落戶制度。
居住證制度成為“平權”載體
在國版意見發布后,城鄉二元戶籍制度將退出歷史舞臺被外界解讀為“里程碑式的進步”。而在“地方版”戶籍制度改革意見中,幾乎所有地區都明確提出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
學者更關心的是戶口一元化后的平權問題,。盤古智庫理事長、國際金融論壇城鎮化研究中心主任易鵬此前表示,需要警惕的是,有些地方即使形式上取消農業與非農界限,但戶籍背后的公共服務差距并沒有取消。
為彌合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與戶籍人口間的權益差距,國版意見提出的解決方案是建立居住證制度。意見指出,要以居住證為載體,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等條件相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
上述20個省區普遍規定,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勞動就業、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服務、證照辦理服務等權利。但從已頒布居住證管理辦法的地區情況看,申辦門檻、附加條件和可享受權益并不相同。
記者注意到,一些地區還明確了隨遷子女有在當地參加中高考的權利。
廣西、四川、山西、遼寧、江西、江蘇、吉林、湖南、貴州等地規定,結合隨遷子女在當地連續就學年限等情況,居住證持有人逐步享有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的資格。
新疆自治區的條件更為細致:隨行子女在當地連續就學滿4年以上、父母參加社會保險滿3年為基本條件,逐步享有隨行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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