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區主管部門決定予以解散: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嚴重侵害業主合法權益;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嚴重影響社區安定及公共秩序;
(三)不按規定履行業主委員會職責,情節嚴重。
區主管部門解散業主委員會的,應當通知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依法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九條
分期開發的物業,可以在分期開發期間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新一期物業的業主入住后,應當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但增補后的業主委員會委員總人數不得超過十七人。
第四十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職務中止和自行終止,候補委員遞補為委員時,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并向區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委員、候補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六個月,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換屆選舉,并報告區主管部門和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換屆選舉應當在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完成。
在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尚未完成換屆選舉的,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或者監督業主委員會組織換屆選舉,并在上屆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后,不得繼續履行職責。
第四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任期屆滿后三個工作日內,將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印章、檔案資料以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財物等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第四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解散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應當在區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下,做好有關財物清算和資料清理工作,并在宣布解散后三個工作日內移交給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代為管理。
第四十四條
業主可以查閱業主委員會所有會議資料,并有權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項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詢問,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答復。
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將工作情況通過公告等形式向全體業主報告。
第四十五條
業主應當遵守臨時管理規約和管理規約。
臨時管理規約和管理規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物業管理區域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維護規則;
(二)業主合理使用物業專有部分的權利和義務;
(三)物業天面、外墻、門窗及戶外設施保潔和裝修規則;
(四)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公共秩序的權利和義務;
(五)業主分擔物業管理區域各類費用的方式;
(六)違反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四十六條
臨時管理規約由建設單位負責編制,報區主管部門備案。建設單位應當將備案后的臨時管理規約在物業銷售場所公示。
業主在入住時,應當簽署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在業主大會通過后生效。
第四十七條
業主認為臨時管理規約和管理規約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顯失公平的,可以請求區主管部門予以撤銷;區主管部門可以撤銷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顯失公平內容,也可以決定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中對特定業主顯失公平的內容對該特定業主無效。
第四十八條
管理規約正本由業主委員會保管,并于通過后三日內,將副本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并在十五日內抄送全體業主。
第四十九條
業主大會通過的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由業主委員會在通過后十五日內報區主管部門備案。
業主委員會依法刻制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后,應當在十五日內報區主管部門備案。
業主委員會應當制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使用管理規定和檔案管理規定,并建立活動檔案供業主查詢。
經業主大會作出決定的,方可使用業主大會印章。
第三章編輯
第五十條
建設單位有權根據本條例規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前期物業服務,并以未出售物業業主身份享有相關權利。
第五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中承擔下列義務:
(一)依照法律、法規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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