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7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10年9月17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10]第19號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權益,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對房屋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物業管理活動遵循權利與義務相一致,業主自治與政府指導和監管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業主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實施物業管理,也可以自行管理。
鼓勵業主委托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國土資源、工商、價格、城管、環保、公安、民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物業管理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會同縣級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指導本轄區內的業主依法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督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依法調解物業管理糾紛,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的關系。
居(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
物業管理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行為,促進物業服務企業和從業人員依法經營、誠信服務,推動物業管理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章物業管理區域及相關配置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有利于實施物業管理,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范圍為基礎,并綜合考慮共用設備設施、建筑物規模、業主人數、社區布局、自然界線等因素。
物業的配套設備設施是共用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配套設備設施能夠分割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第九條
建設單位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同時向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申請。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批準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當考慮實施物業管理的需要,并征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關于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的意見,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日內予以回復。
縣級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及時向建設單位出具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決定,并書面告知建設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建設單位應當將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決定的內容在房屋銷售現場公示。
第十條
已經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業,尚未實施物業管理的,需要劃分區域實施物業管理時,由物業所在地縣級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征求業主、居(村)民委員會的意見,劃分物業管理區域并在相應區域內公告。
已實施物業管理且業主對管理范圍沒有異議的,物業所在地縣級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現有管理范圍直接確認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第十一條
縣級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管理區域檔案。
物業管理區域檔案應當載明物業管理區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總面積、專有部分數量、業主共有部分主要情況、建設單位以及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劃分后不得擅自變更。
根據物業管理的需要確需變更物業管理區域的,獲得銷售許可之前的建設單位或者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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