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采用記名投票的方式。
一個獨立產權單位擁有一個表決票或者選舉票,每張表決票或者選舉票上應當標明該產權單位的投票權數。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作出決定,應當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二分之一以上和與會業主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多數同意。
業主大會作出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決定,應當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三分之二以上和與會業主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同意。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依法作出的決定,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業主大會作出決定三日內,將決定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并抄送全體業主。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通過管理規約、制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等:
(一)物業出售且已經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物業總建筑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首套物業出售并交付使用滿二年的。
物業管理區域符合前款條件后六十日內,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書面告知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業主也可以書面告知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
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書面告知后一個月內,負責核實并組織、協調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
第二十條
籌備組由五至七名成員組成,其中社區工作站負責人一名、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代表一名、業主代表三至五名。籌備組組長由社區工作站負責人擔任。籌備組中的業主代表由社區工作站在愿意參加籌備工作,且有一定人數業主推薦的業主中確定;I備組成員不得擔任首屆業主委員會委員。
建設單位應當提供籌備工作所需要的物業和業主相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由委員和候補委員組成。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業主委員會從委員中選舉產生。
候補委員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不具有表決權。
業主委員會可以聘請執行秘書,負責處理業主委員會日常事務。執行秘書的工作職責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第二十二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業主委員會委員津貼和執行秘書薪酬,從物業服務費中按照市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專款專用。
業主委員會委員津貼和執行秘書薪酬標準由業主大會決定。候補委員不領取津貼。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候選人應當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自然人業主或者單位業主授權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履行業主義務,未欠交物業服務費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三)遵紀守法,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較強的公信力和組織能力;
(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未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企業及其下屬單位任職;
(五)書面承諾積極、及時、全面履行工作職責。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候選人由籌備組推薦,十名以上業主也可以聯名推薦委員和候補委員候選人各一名;I備組應當審查委員、候補委員候選人資格并確定候選人名單。
第二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由五至十七名委員組成,組成人數為單數,具體人數由籌備組根據該物業管理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候補委員人數按照委員人數的百分之四十設置。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實行差額選舉,差額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按照預定名額和候選人得票順序當選。
第二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職務終止時,經業主委員會決定,從候補委員中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并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二十六條
未能依法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集體辭職的,經區主管部門確認后,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及時組織召集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七
企業員工人事檔案目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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