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退出;逾期仍不退出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逾期所收取的物業服務費,并按月處以五萬元罰款;逾期三個月仍不退出的,由市主管部門吊銷或者提請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一百一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十一條規定,未保持物業天面和外墻等設施安全整潔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業主、業主大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修繕、粉刷,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不履行代收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義務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其追收;非業主原因而拒不執行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物業服務企業代為繳納。物業服務企業代為繳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后,有權向未繳納的業主收取。
物業服務企業逾期未將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專戶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存入,并按逾期月數每月處以一萬元罰款。
第一百一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有關規定,侵占或者挪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由區主管部門依法追回被侵占或者挪用的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被侵占或者挪用資金金額兩倍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六條
建設單位不按照本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繳交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經區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交后拒不履行的,由區主管部門按應交款項逾期天數處以每日萬分之五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主管部門吊銷或者提請吊銷其相關資質證書。
第一百一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拒不移交住宅維修基金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移交;逾期仍不移交的,按逾期月數每月處以五萬元罰款。
第一百一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未按季度公布物業服務費收支情況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罰款;業主委員會違反本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未將審計報告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直接責任人五千元罰款。
第一百一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未按期公布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收支情況的,由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罰款。
第一百二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九十七條規定,未實行明碼標價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一百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不及時移交相關資料和財物,或者不按照約定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經區主管部門依法處罰后仍拒不改正的,由區主管部門提請公安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處罰。
第八章編輯
第一百二十二條
本條例對物業管理相關事項未作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二十三條
未依法成立業主大會和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區,可以由區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在征求該住宅區業主或者使用人意見并取得過半數書面同意后,指定物業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行本條例規定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一百二十四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等示范文本。
第一百二十五條
本條例要求市政府或者市有關主管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示范文本的,市政府或者市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本條例實施后十二個月內制定。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條例規定罰款處罰的,市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具體實施標準,與本條例同時施行。
第一百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6月18日深圳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正的《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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