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企業接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單位的委托代為收取有關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但可以與專業經營單位約定收取報酬。
第七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違反治安、消防、規劃、環保、消防、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查處違法行為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和配合。
第七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突發性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火災和供水、供電、供氣等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和專業經營單位報告,并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第七十六條
業主共同決定對物業實施自行管理的,應當就管理事項、管理實施方式、管理責任的承擔、人員雇傭等事項共同作出約定。
第七十七條
自行管理可以采取由業主直接執行管理事務、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成立其他管理機構統一執行管理事務以及業主共同決定的其他形式進行。
前款規定由業主直接執行管理事務以及成立管理機構統一執行管理事務的,應當推選管理負責人。
第七十八條
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管理機構在執行管理事務中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由管理規約約定或者由業主共同約定。
第七十九條
自行管理需要雇傭人員的,由業主委員會與雇傭人員依法訂立合同。沒有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的,適用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第八十條
自行管理的業主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管理費用的收支情況,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應當按季度公布。業主針對收支情況提出的詢問,業主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應當及時答復。
第八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因委托管理或者自行管理的連續性中斷,致使物業管理區域內環境惡化、秩序混亂,嚴重影響業主生活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就環境衛生、秩序維護等必要事項組織臨時管理,相關費用由業主共同承擔。
前款規定居(村)民委員會組織臨時管理的期限不超過3個月。在臨時管理期限內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業主決定有效的管理形式。
第六章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八十二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對物業的使用與維護,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的規定及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八十三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規劃許可、房屋和土地權屬證書載明的用途使用物業,不得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
因物業管理的需要確需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物業服務用房等共有部分用途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并由業主大會作出決定,需要辦理有關手續的由業主委員會依法辦理。
業主、物業使用人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書面同意。
第八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處分、侵占或者損壞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部分。
因公共利益或者物業維護的需要,供電、供水、供熱、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等共有部分的,應當告知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等共有部分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等共有部分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同意。
前款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于施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施工結束后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八十五條
業主共同決定利用共有部分進行經營的,應當征得相關業主同意。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未經業主共同決定,不得利用共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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