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達到交付條件,買受人遲延接受房屋交付的,前款規定物業服務費發生的起始日期自建設單位催告房屋買受人接受交付的期限結束次日起算。
建設單位與房屋買受人約定減免物業服務費的,減免部分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五十五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內,物業服務企業在業主大會成立前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應當書面報告物業所在地縣級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公示之日起給業主3個月的準備時間,但業主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提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除外。
在前款規定的準備時間內,當事人應當繼續履行合同。
第五十六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期限尚未屆滿或者未約定期限的,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其權利義務終止。
第五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前期物業服務項目時,應當與建設單位共同對建筑物及配套的設備設施和相關場地進行查驗,查驗記錄由雙方簽字確認。
建設單位在辦理物業管理交接手續時,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建筑物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清單;
(五)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第五十八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物業管理用房、場地、設施設備、物業服務期間建立的物業管理相關資料以及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資料。
第五十九條
本章未規定事項,適用本條例第五章委托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五章業主委托管理與自行管理
第六十條
業主共同決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物業服務的,由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物業服務合同。
業主委員會依法與業主共同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六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物業服務活動。
其他管理人應當在其經營范圍內從事保潔、綠化、秩序維護、設備維護等物業服務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資質許可的,應當具有相應資質。
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省外物業服務企業進入本省從事物業服務活動,應當到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核驗備案手續。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完成核驗備案手續。
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檢查,加強對物業服務項目的動態管理,促進物業服務企業提高服務水平。
第六十二條
物業服務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物業服務項目、服務質量、服務費、物業服務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等事項。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公開作出的服務承諾及制定的服務細則,屬于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物業服務項目包括保安服務的,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就保安服務的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責任區分、違約責任等作出明確約定。
物業服務質量可以參照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服務質量標準體系約定。
物業服務費的具體計費方式和標準由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協商約定。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于物業服務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合同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第六十三條
物業服務合同訂立后,業主委員會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辦理物業交接手續,交接記錄由各方簽字確認。
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移交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的資料。
第六十四條
物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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