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終止的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財物、檔案資料、印章等物品移交業主委員會。拒不移交的,其他業主委員會成員可以請求物業所在地公安機關協助移交。
第四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因成員資格終止等原因缺員,有候補成員的,由候補成員按照當選票數依次遞補。經候補成員遞補后仍低于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組成人數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補選。
業主委員會成員決定集體辭職的,應當在辭職30日前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
第四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60日前,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逾期未換屆選舉的,適用本條例第三十條第四款的規定。
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其任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將其保管的財物、檔案資料、印章等物品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做好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需要刻制印章的,應當持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備案證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公安機關批準的單位刻制。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使用。
第四十六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管理部門,與居(村)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管理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
第四十七條
因物業管理區域發生變更等原因導致業主大會解散的,在解散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會同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下進行財產清算。
第四十八條
業主大會籌備組、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應當保守業主秘密,不得披露業主信息或者將業主信息用于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前期物業管理
第四十九條
包含住宅物業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對于預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之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對于現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應當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招投標。
投標人不足3人或者房屋建筑總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下的,經物業所在地縣級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單位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通過招投標或者協議方式未能選聘到物業服務企業的,經物業所在地縣級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由建設單位實施前期物業服務。
鼓勵不包含住宅物業的建設項目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五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并于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報物業所在地縣級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推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
第五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銷售之前擬訂臨時管理規約,報物業所在地縣級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備案。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房屋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推行臨時管理規約示范文本。
首次業主大會通過管理規約后,臨時管理規約失效。
第五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銷售現場公示臨時管理規約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并向房屋買受人說明。
房屋買受人應當遵守臨時管理規約,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五十三條
保障性住房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十四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使用之前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承擔。房屋交付給買受人之日至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由買受人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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