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幢、單元等特定范圍內的業主,在不損害該特定范圍之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根據管理規約的約定可以共同決定下列事項:
(一)對該范圍內的共有部分進行維修、更新、改造;
(二)就該范圍內的共有部分籌集和依法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特定范圍內的業主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所在幢、單元等特定范圍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
第二十八條
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制定管理規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九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委員會的組成、成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并可以約定業主委員會候補成員的設立、缺席業主表決權計算規則等事項。
第三十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約定召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經占總人數20%以上的業主提議;
(二)業主委員會成員缺員需要補選的;
(三)業主委員會決定集體辭職,需要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的;
(四)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前,需要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或者需要對原物業服務合同主要事項進行變更的;
(五)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六)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及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不按照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組織召開;業主委員會逾期仍不組織召開的,業主可以請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組織召開。
第三十一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書面征求意見以及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的其他形式召開,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采用書面形式征求意見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征求意見書送達業主,涉及表決事項的,征求意見書應當載明表決事項,由業主簽收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約定行使表決權。不能送達的,可以將征求意見書的內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便于業主知曉的顯著位置進行公示,由業主在公示期限內到公示指示地點行使表決權。書面征求意見的結果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便于業主知曉的顯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得低于7日,業主有權查閱相關資料。
業主委托他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應當出具委托書,載明委托事項、委托權限及期限。
第三十二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召開15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形式、議題、議程等內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便于業主知曉的顯著位置公示。
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召開臨時會議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7日內公示、召開。
第三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采用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但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另有約定的除外。
任何人不得偽造業主選票、表決票、業主簽名或者委托書。業主委員會應當妥善保管選票、表決票和委托書,以備查詢。
第三十四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可以約定,業主大會會議經有效召開,與會業主就會議事項形成多數決議但未達到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缺席業主補充表決,經補充表決仍未達到要求的,最終缺席業主的人數和相應的專有部分面積直接計入行使表決權的業主多數人數和多數面積之內。
第三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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