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第十九條
物業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業使用人,根據法律、法規、管理規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依法作出的決定,以及其與業主的約定,享有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未設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只能設立一個業主大會。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一)交付使用的房屋專有部分面積達到建筑物總面積50%以上;
(二)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數達到總套數50%以上;
(三)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滿兩年且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數達到總套數25%以上;
(四)物業服務企業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內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即將屆滿。
建設單位應當自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條件具備之日起30日內將房屋交付使用情況書面報告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
符合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條件,業主書面申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成業主大會籌備組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會同縣級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業主大會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代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代表、居(村)民委員會代表等組成,人數應為7人以上單數,其中業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籌備組總人數的1/2,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代表擔任。
籌備組成員名單及基本情況應當自確定之日起3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第二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業主大會籌備組開展工作,向業主大會籌備組提供業主清冊及通訊方式、物業管理狀況等文件資料。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妨礙業主大會籌備組開展工作。
第二十四條
業主大會籌備組負責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下列籌備工作: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內容和形式;
(二)擬定管理規約草案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
(三)確認業主身份、業主人數和業主專有部分面積;
(四)擬定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草案,提出候選人建議名單;
(五)依法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規則;
(六)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前款規定內容,籌備組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業主對業主身份、專有部分面積提出異議的,籌備組應當予以復核并告知異議人復核結果。
第二十五條
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自組成之日起3個月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議程應當首先表決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會議按照表決通過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
業主大會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有效召開之日起設立。
第二十六條
業主大會決定下列事項,需要辦理相關手續的,由業主委員會依法辦理: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及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三)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以及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工作補貼;
(四)實施委托管理或者自行管理;
(五)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六)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性活動、處分共有部分;
(九)業主大會依法決定或者管理規約依法確定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決定前款第六項和第七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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