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合理、正當地使用專有部分,禁止下列行為:
(一)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質或者超負重的物品;
(二)制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振動;
(三)違反規定飼養動物;
(四)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水、拋擲雜物;
(五)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九十五條
物業專有部分出現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時,業主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排除隱患。未維修養護、排除隱患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采取防范措施或者及時報告相關管理部門。
物業共有部分出現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時,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組織修繕或者采取防范措施。
本條規定的安全隱患屬于建設單位責任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排除隱患。
第九十六條
物業專有部分、共有部分進行維護、更新和改造時,相關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予以協助。
第九十七條
新建物業實行質量保修金制度。
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商品房交付備案時,按照物業建筑安裝總造價3%的比例,一次性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賬戶交存物業質量保修金。建設單位已經投保工程質量責任保險的,所投保的物業可以不交存物業質量保修金。
建設單位在保修期限內不履行保修義務的,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提出申請,經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后,維修費用在物業質量保修金中列支。
物業分部保修范圍在質量保修期屆滿后,建設單位履行了法定保修責任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建設單位退還與分部保修范圍相對應的物業質量保修金本息。
物業質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退還等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十八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在辦理房屋交付手續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交存專項維修資金。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于物業保修期屆滿以后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顚S谩⑺袡嗳藳Q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自建設單位辦結交付備案手續之日起2年仍未出售的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由建設單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由業主直接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代收。
第九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代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建立維修項目審查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審核制度,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按照有關規定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應當在10日內審核辦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一百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違反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規定未備案以及違反第五十二條規定未公示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一百零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房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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