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首部慈善法提交審議:詐捐將追責攤派捐款將處分草案規定:①政府部門不得攤派捐贈任務,違反可處分追責;②假冒慈善騙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查處,可追究刑事責任;③無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個人不得公開募捐;④公開承諾捐贈卻拒不交付的,可申請支付令或起訴。
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從2005年民政部提出立法建議至今,我國首部慈善領域的專門法律“懷胎十年”終于提交審議。草案規定,每年3月5日為“中華慈善日”。當日,電影產業促進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慈善法草案
公開募捐資格基本放開
1、誰有資格開展募捐?
草案規定,慈善組織自登記之日起可以向特定對象進行非公開募捐。依法登記滿兩年、運作規范的慈善組織,可以向原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證書。
解讀:北京大學法學院非營利組織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錦萍認為,慈善組織從原先登記時的身份識別,變為運行到一定年限、符合一定條件可以獲得公募資格,這意味著慈善資源將通過良性競爭進行更為合理的配置。“公募權只掌握在少數組織手里,相當于一種近乎壟斷的權力。其他組織想公募就要到他們下面去掛靠基金、交管理費,很不公平!敝袊`山公益慈善促進會副秘書長楊團表示,草案對公募權基本放開可說是順應時代的明智之舉。
簡述:我國【首部慈善法】實施時間具體內容慈善的含義是什么?首部慈善法最新規定2015中國首部慈善法提交審議:詐捐將追責攤派捐款將處分草案規定:①政府部門不得攤派捐贈任務,違反可處分追責;②假冒慈善騙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查處,可追究刑事責任;③無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個人不得公開募捐;
2、個人可以在網上發起募捐嗎?
草案規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采取公開募捐方式開展公開募捐。
解讀:金錦萍認為,根據現有草案,個人在網絡上直接開展募捐活動是不允許的!斑@主要是考慮到自然人開展網絡募捐問題所在,比如信息真偽難以辨別,比如資金性質的界定,善款到了個人賬號后是屬于私有財產嗎?這會涉及剩余財產歸屬等問題!
金錦萍介紹,目前已經出現了由于個人網絡募捐而導致的捐贈人和受贈人之間的糾紛案例。但是,她同時表示,還是要對個人在網絡上的求助行為與個人網絡募捐加以區別,每一個人當然應該享有通過網絡求助的權利。
3、微博微信募捐是否合法?
草案規定,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可以開展互聯網募捐,其他組織和個人則只能與公募組織合作開展。
解讀:壹基金秘書長李勁認為,實際上公募和非公募的界定操作起來是有難度的!皬募夹g角度看,微博和微信不同,微信朋友圈面向的是特定人群,微博則是開放式的,因此,微博募捐是公開募捐,微信則是非公開。”
騰訊公益慈善基金會執行秘書長竇瑞剛建議,當前全球“互聯網+”慈善都仍處在發展早期,可供借鑒的經驗不多,慈善法在立法時應給互聯網募捐留下更多發展空間,不宜規定過細,否則很可能面對法律無法適應現實發展的困境。
簡述:我國【首部慈善法】實施時間具體內容慈善的含義是什么?首部慈善法最新規定2015中國首部慈善法提交審議:詐捐將追責攤派捐款將處分草案規定:①政府部門不得攤派捐贈任務,違反可處分追責;②假冒慈善騙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查處,可追究刑事責任;③無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個人不得公開募捐;
4、網絡募捐分級是否合理?
對于互聯網募捐,草案中還有一款規定,引起專家和慈善從業者的熱議:“在省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的慈善組織可以通過其網站或者其他網站開展募捐。在設區的市和縣級民政部門登記的慈善組織,可以在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建立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臺開展互聯網募捐!
解讀:廣州市慈善會秘書長汪中芳認為,以注冊地的行政級別來限定慈善組織開展互聯網募捐,是一種帶有明顯“計劃”思維的做法。他告訴記者,當前大量的市級、區級慈善會都已經在本身的網站上有了募捐功能,如果慈善法這條獲得通過,會有大量的組織受到影響。
金錦萍表示,對于當前眾多網絡募捐平臺的法律地位,目前在草案中沒有具體規定,草案需要進一步完善。
5、騙捐詐捐如何預防?
草案中,除明確騙捐詐捐行為構成犯罪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還規定廣電媒體、網絡及電信運營商對利用其平臺進行募捐的相關事項有驗證義務。
解讀:李勁認為,公眾的善心需要鼓勵,如果有人利用制度漏洞進行欺詐,對我國公益文化和慈善文化的形成將是很大打擊。對于個別網絡騙捐現象,他表示,如果觸犯法律自然由法律來解決,但是政府很難對所有個案進行預防。“政府所要做的是,建立一個好的制度,讓這種行為很難出現!
簡述:我國【首部慈善法】實施時間具體內容慈善的含義是什么?首部慈善法最新規定2015中國首部慈善法提交審議:詐捐將追責攤派捐款將處分草案規定:①政府部門不得攤派捐贈任務,違反可處分追責;②假冒慈善騙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查處,可追究刑事責任;③無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個人不得公開募捐;
6、信息要完全公開?
草案就“信息公開”專設一章進行明確規定,涉及信息公開的平臺、內容、時限等方面。慈善組織公開募捐周期大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募捐的具體情況,公募結束后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募捐情況。
解讀:李勁認為,從權責對等的法理角度,公眾對慈善組織的信息具有知情權。公開年度報告是慈善組織的基本責任,也是底線。至于公開到什么程度,是爭論的焦點。
對此,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培峰持相對保留態度。金錦萍也表示,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事實上是有一定限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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