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我國首部慈善法(草案)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初次審議。草案規定,慈善信息公開應當真實、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和誤導性陳述。明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財產。若私分慈善財產,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責。對政府部門攤派或者變相攤派捐贈任務的行為,將責令改正,給予處分。草案還規定了每年3月5日為“中華慈善日”。該草案還將進行審議修改,一般要經過三次審議才交付表決,如獲通過,將成為中國首部慈善法。
近十年來,我國慈善事業捐贈總額從2006年不足100億元發展到目前1000億元左右。
2008年以來,共有800多人次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制定慈善法的議案27件,社會各方面多年期盼制定慈善法。
在歷時近兩年的研究起草后,首部慈善法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審議。
□關鍵詞·信息公開
將建統一慈善信息系統
信息公開是慈善組織和慈善行為公開透明的基礎。對此,慈善法草案對信息公開作了專章規定,要求主管部門以及慈善組織必須做到信息公開。
草案規定,慈善信息公開應當真實、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和誤導性陳述。
國務院民政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慈善信息系統?h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或者指定慈善信息平臺,及時向社會公開慈善信息,并免費提供慈善信息發布服務。
慈善組織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應當在上述平臺發布慈善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每年公開年度工作報告
草案規定了民政部門和慈善組織需向社會公開信息。法律條文中,對于民政部門要求的是“及時公開”,對慈善組織要求的是“每年向社會公開”。
草案規定,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社會公開的具體信息包括3個方面:組織章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登記證書號碼等登記信息;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成員信息;年度工作報告,包括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年度開展募捐以及接受捐贈情況、開展慈善項目情況。還有國務院民政部門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
此外,慈善組織應當及時公開向社會公眾募捐情況和慈善項目運作情況。公開募捐款周期大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募捐情況,公募結束后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募捐情況。慈善項目運作周期大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項目運作的具體情況,項目結束后三個月全面公開項目運作情況和募得款物使用情況。
公開信息不真實將受罰
草案同時規定,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不得公開。捐贈人或受益人不同意公開自己的姓名、名稱、住所等信息的,不得公開。
此外,草案在法律責任一章明確,慈善組織違反信息公開義務或者公開的信息不真實,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或者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登記證書;如果對慈善活動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信息公開義務的,由上級機關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應當給予處分的依法給予處分。
□關鍵詞·善款使用
私分善款最高追刑責
“善款怎么花”是社會各界關注的主要問題之一,對此草案明確規定,慈善組織對募集的財產,應當登記造冊,妥善管理,?顚S。
慈善組織的財產只能根據章程或者捐贈協議的規定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以及慈善組織成員中分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財產。
針對慈善組織財產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關聯關系問題,草案規定,慈善組織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慈善組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慈善組織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與慈善組織發生交易行為的,不得參與該交易行為的決策,有關交易情況必須向社會公開。
草案還規定,慈善組織有違反信息公開義務、未按照規定進行年度報告,擅自公開募捐、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用途以及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財產等情形,草案規定有違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贈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并可以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登記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慈善組織的管理成本問題,草案規定,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支出的比例以及管理成本的標準,捐贈協議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捐贈協議未約定的,按照國務院民政部門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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