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冤假錯案范文 第一篇
申訴人:張xx,男,1969年4月10日生,漢族,xx省xx市xx縣人,xx縣xx鎮政府職工,住xx縣xx鎮健康小區。電話:xxx。
xx縣檢察院指控我故意傷害一案,通過開庭審理,xx縣法院本應依法法判決我無罪,并駁回楊xx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但卻以(20XX)樂刑初字第113號刑事判決書對我判有期徒刑6個月,并判決我賠償楊xx經濟損失萬余元。對此,我實在無法接受,故依法提出上訴。
20XX年10月25日,唐山市中級法院以(20XX)唐刑終字第33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我提出申訴后,20XX年11月20日,唐山中院以(20xx)唐刑監字第45號通知駁回申訴。理由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我申請再審證據不足,不符合刑法訴訟第204條款的條件。
我出于無奈,只有向上級法院申訴,理由如下:
一、xx縣法院認定事實與所列證據相悖
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張xx與被害人楊xx系夫妻關系。
20XX年8月10日上午,二人離婚案在xx縣法院第二次開庭,當日上午9時許,二人在法院北公判門外相遇,并發生口角,被告人張xx用拳頭將楊xx右眼部打傷。
8月11日,經樂亭司法醫學鑒定中心法醫臨床鑒定,楊xx右眼眶內側壁骨折屬輕傷……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xx及被告人張xx提交,并經法院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前10組為楊xx及控方證人證言。
下來五組為我方證人證言。而這五組證言均證明是楊xx及其父帶著一大幫親友毆打我,把我追到了審判庭里。判決均認定證人在公安機關證實和證人證實。
申訴人不禁要問?控訴證據雖有幾份證明我用拳打了楊xx右眼,但說法不一,而辯護證據均證明是楊xx及其父帶親友毆打申訴人,兩方證據完全相悖。
判決為何要認定是我打傷了楊xx右眼?這顯然是自相矛盾。
二、唐山市中院認定事實錯誤,裁定錯誤。
在提出上訴后,我曾與唐山中院提交了項xx、付x,張xx的證言。而這三人證言均證明是楊xx之父在掄起拐杖打我時誤傷了楊xx的眼睛。這就足以證明,打傷楊xx眼睛的是其父,而非申訴人。
但二審法院在認定事實時卻對一審判決照抄,在所列證據中仍包括辯方原有的五組無罪證據。對我所提供的三份無罪證據沒有反映。并以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量刑及適用法律均無不當為由,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這顯然屬于認定事實錯誤,裁定錯誤,且屬自相矛盾。
三、唐山市中級法院駁回申訴錯誤
因不服兩審裁判,20XX年,我向唐山市中級法院提出申訴。
理由為:原審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有新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事實確有錯誤。
在申訴狀中,我將理由寫得十分清楚。唐山市中院本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4條之規定,對本案重新審判。同年11月20日,該院作出駁回申訴通知書,認為我的申請再審理由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04條1款規定的.條件。
申訴人需要說明的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符合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的事實確有錯誤的;椐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四種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而我的申訴完全符合這四種情形中的前兩種。所以,唐山市中院應當根據該條規定對本案重新審判。何況原審裁判將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幾乎全部認定;這顯然屬于認定證據之間存在完全相反的矛盾,拿神圣的法律開玩笑。
根據以上三點,該案確屬一起根本不應發生的冤假錯案,故請上級法院依法重新審判,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人民法院的聲譽,維護司法公正,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敬禮!
申訴人:
20XX年4月1日
舉報冤假錯案范文 第二篇
申訴人:許x,男,現年57歲,漢族,山西省襄汾縣人,現住xx市xx區xx莊社區xx路西x巷x號,系許x之父。
我兒許x被指揮盜竊一案,20XX年11月20日,廣州中院作出(20XX)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6號刑事判決,以盜竊罪對許x判處無期徒刑,并判決追繳違法所得萬元,發還廣州市商業銀行。
許x上訴后,廣東高院認為,原判認定許x犯盜竊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故依法裁定撤銷原判,發后重審。
20XX年3月31日,廣州中院以(20xx)穗中刑二重字第2號刑事判決書對本案作出重判,以盜竊罪對許x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判決追繳犯罪所得元,發還受害單位,且說明該判決報請最高院核準后生效。
因該判決沒有如實反映案件事實,認識有誤,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我作為許x之父,特依法提出申訴,理由如下:
一、原判沒有如實全面反映案件事實。
原判認定,20XX年4月21日晚21時許,許x到xx市xx區黃埔大道西平云路x號的廣州商行自動柜員機楊取款,持自己不具有透支功能,金額為元的銀行卡準備取款100元,在自動柜員機上無意輸入取款1000元,柜員機隨即出鈔1000元;其銀行卡中仍有170余元。
此后,許x持銀行卡在該自動柜員機取款170次,共計取款萬元。
另查明……經檢查,發現該自動柜員機在系統升級后出現異!1000以上取款交易,再取1000元按1元形成交易報文回銀行主機報送,但持卡人帳戶實際扣款1元。
上述認定基本屬實,且足以說明許x的行為根本不涉及盜竊。
但申訴人需要說明的是,該事件是發生后,該ATM機生產商廣電運通公司與廣州商行馬上啟動了事故處理程序,并向商行賠付了該機所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196004萬元。
20xx年11月24日,該公司從公安機關領取被追回的萬元。
對此廣電運通公司在20xx年4月28日給廣東省高院的復函寫得十分清楚。
該證據證明,廣州商行的財產并未受到任何損失,既不是民事案件的受害人,更不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原判應當如實反映而未反映。
二、廣州中院認識有誤,適用法律錯誤,判決錯誤。
廣州中院認為:被告人許x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銀行資金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第一次取款1000元,是因在正常取款時,因自動柜員機出現異常,無意提取的,不應視為盜竊。
其余170次取款。
其銀行卡被扣的174元,不應視為盜竊。
許x盜竊金額共計萬元……依法應適用死刑或無期徒刑。
鑒于許x是在發現銀行自動柜員機出現異常后產生犯意,采用持卡竊取金融機 經營資金的手段……對于許x可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故依照刑法有關條款對許x以盜竊罪判有期徒刑五年,并追繳許x犯罪所得173826元,發還受害單位。
申訴人需要指出以下幾點:
其一,許x是持卡取款,扣1元付1000元是自動柜員機故障所致,屬于銀行方面的重大誤解,而非許x秘密竊取。
廣州中院明顯是指取為竊,故意偷換概念。其認識不但與其認定的事實相悖,且與案卷所有證據相悖。因為所有證據均證明許x是持卡指令取款。
其二,將取1000元扣1元時多付的999元認為是盜竊,1元不是盜竊,這顯然是拿法律當兒戲,且是把社會各界當白癡。
其三,廣州商行的損失已由廣電運通賠付,還判追繳173826元發還商行,這顯然是利用審判權力為銀行而搶劫儲戶。
三、原判程序違法
我國刑法第63條2款明確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廣州中院就是硬要對根本無罪的許x減輕處罰,也應根據該條規定先報最高院核準,再作減輕處罰的判決。但該院卻先對許x作出減輕處罰判決,再報最高院核準,且注明核準后生效。這明顯屬于程序違法。
申訴人不禁要問:如果許x當時提出上訴,廣東省高院必然進入二審程序。
那么,究竟是最高院核準后原判生效,還是廣東省高院終審裁判生效?對此,三級法院均無法作出解釋。
綜上所述,申訴人認為:許x是持儲蓄卡按操作程序指令取款,故無論如何曲解也根本不構成盜竊罪。廣州商行的經濟損失系自動柜員機故障所致,生產商廣電運通已全部賠付。該行與許x之間的民事糾紛已經解決。
本案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許x涉嫌盜竊,廣州司法機關啟動刑事程序違法;廣州中院以盜竊罪對許x判刑五年程序違法,實體錯誤。該案確屬一起根本不應發生的冤、假、錯案。
故望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依法改判許x之罪。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司法公正,給我家人和社會各界一個應有的說法。
敬禮!
申訴人:
20XX年6月3日
個人對照檢查材料(存
時間:2023-09-14 01:0:28精選機關黨員個人黨
時間:2023-09-16 23:0:06黨員個人黨性分析材
時間:2023-09-16 15:0:37機關普通黨員個人黨性分析
時間:2023-09-15 2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