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方鑒定陳述
尊敬的鑒定人:
現在將原告在被告醫院的治療經過及被告的過錯陳述如下:
一、治療經過:
原告親屬王某某因急性冠脈綜合征于2021年11月5日被120從當地醫院轉入被告處急診,14:33行心電圖檢查,情況緊急,門診檢查肌鈣蛋白結果遠超正常值,但一直沒有收治住院,5個多小時在門診沒有有效作為,沒有綠色通道緊急處理,終于盼望著直至20:00才辦理入院手續,但是醫生仍不緊不慢,并且非常沒有自信,我們看著病情逐漸加重而被告無計可施萬分著急,徹底喪失了信任,當晚23:08轉入附近的某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診斷急性前壁心肌梗死、急性左心衰等,血氧飽和度下降,心源性休克,無法進行心臟造影及介入治療,最終在6日01:00心律下降,搶救至01:57臨床宣告死亡。死亡原因為急性前壁心肌梗死。
二、被告的過錯:
1、搶救及治療不及時,延誤診斷及治療時機。
根據當時心電圖表現看,屬于超急性期心梗表現,需要立即急診再灌注治療,溶栓或介入治療,顯然被告沒有履行規范要求的直接義務,過錯明顯。根據急性心肌梗死診斷標準,臨床癥狀、心電圖、酶學或心肌壞死標記物升高三者有兩者陽性即可,應盡早給予再灌注及其他相關治療。根據《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診斷和治療指南(2019)》,癥狀和心電圖能夠明確診斷STEMI的患者不需等待心肌損傷標志物和/或影像學檢查結果,應盡早給予再灌注及其他相關治療;颊5日急診到達被告醫院,在14:33 心電圖提示心肌梗死、患者癥狀符合的前提下,只給予急診對癥處理,未及時辦理入院,未盡早給予再灌注治療。延誤了治療時機。
2、被告心電圖檢查不及時。
根據《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診斷和治療指南(2019)》,對有持續性胸痛癥狀但首份心電圖不能明確診斷的患者,需在每15~30 min內復查心電圖,對癥狀發生變化的患者隨時復查心電圖,與既往心電圖進行比較有助于診斷;颊咴5日14:33 急診心電圖:前間壁、下壁心肌梗塞;颊叱掷m胸痛不緩解,此后一直未做心電圖檢測。對于本案患者,屬于診療失誤,未能及時做出診斷,錯過最佳治療時機。
3、符合PCI適應癥,卻未及時給予救治,單純內科治療,于挽救心肌無益,延誤時間過長,增加死亡概率。
根據《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診斷和治療指南(2019)》,早期、快速并完全地開通梗死相關動脈是改善STEMI患者預后的關鍵。應盡量縮短心肌缺血總時間,包括患者自身延誤、院前系統延誤和院內救治延誤;颊邚牧韬J腥嗣襻t院急診轉來,到達被告醫院時距離胸痛發作開始時間只有5小時,且在凌海市人民醫院已經給予阿司匹林負荷劑量。心肌再灌注策略:經救護車收治且入院前已確診STEMI的患者,若 120 min 內能轉運至 PCI 中心并完成直接PCI 治療,則應首選直接PCI治療,相關PCI中心應在患者到達醫院前盡快啟動心導管室,并盡可能繞過急診室直接將患者送入心導管室行直接 PCI;颊呔邆銹CI適應癥的條件,但是被告醫院并未在第一時間給予急診PCI,院內救治延誤。病歷中缺少早期PCI手術治療的書面建議材料,也提示被告在醫患溝通中存在重大缺陷,直接影響了治療進程的把控,與損害后果間存在因果關系。
4、忽視其他醫院病歷資料。
本案患者入被告醫院前,已在某市人民醫院就診,該院轉診患者的原因正是診斷患者急性心肌梗死,需有條件醫院進行急診介入治療,其在病歷上明確載明患者診斷為急性心肌梗死,而被告忽視轉診病歷資料,未引起重視,這是極度不負責任的表現。
5、內科治療措施欠規范。
根據《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診斷和治療指南(2019)》,除非存在禁忌證如高出血風險,在直接 PCI前(或最遲在 PCI 時)推薦使用替格瑞洛。在替格瑞洛無法獲得或有禁忌證時可選用氯吡格雷。被告醫院在整個內科治療期間,對于急性心肌梗死,未給予溶栓處理,未給予抗凝措施,導致心肌梗死加重,錯過挽救瀕死心肌的最佳治療時機,導致患者出現急性心肌梗死加重并心衰死亡。
6、被告對心肌損傷標志物的檢測不及時,導致診斷及治療延誤。
患者在被告醫院第一次測肌鈣蛋白I時間是5日15:03測定值為:0.047ng/mL,此時肌鈣蛋白已經升高,被告醫院未給予任何重視,仍未啟動急診溶栓或者PCI治療。直至22:18測定值為:3845.6pg/mL,心肌梗死最終進展為心源性休克,院方的疏忽大意導致患者病情加重搶救無效死亡。
7、在已明確患者為心肌梗死的情況下,為患者使用地高辛違背藥物使用禁忌,存在明顯過錯。
根據急診病歷記載,被告醫生于11月5日17:31為患者肌肉注射地高辛5mg。根據患者在凌海市醫院的心電圖檢查結果,已經診斷“急性心肌梗死”(被告處24小時出入院記錄有記載),同時在被告處17:31前的心電圖及心肌酶檢查結果,均可以診斷患者存在心肌梗死。地高辛為中效強心劑,能有效加強心肌收縮,減慢心率,抑制心臟傳導,從而增加心肌耗氧量。所以在心梗病人前24小時的急性期內是禁用地高辛的。被告在患者明確診斷心梗的情況下使用地高辛,存在明顯過錯。
8、病歷書寫不規范。
病歷中存在書寫違背基本規范情況,比如病歷首頁的出院時間為23時,但是出院記錄中記載的出院時間為21時,前后記載相差了2個小時;急診病歷中記載就診時間為14:39,心電圖記載時間為14:33,存在矛盾,患者的基本就診事實存在不確定,被告應當對此承擔責任等。
三、因果關系分析:我方認為被告的過錯與病人死亡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理由如下:
1、被告的醫療行為過錯非常明顯和明確。
術前心電圖檢查不及時,未能及時做出診斷,錯過最佳治療時機;在心電圖提示心肌梗死、患者癥狀符合的前提下,只給予急診對癥處理,未及時辦理入院,未盡早給予再灌注治療;同時在已確診心梗的情況下,在急性期內使用地高辛,明顯違背禁忌癥;符合PCI適應癥,卻未及時給予救治,單純內科治療,于挽救心肌無益;對心肌損傷標志物的檢測不及時,導致診斷及治療延誤,對于急性心肌梗死,未給予溶栓處理,抗凝力度欠佳,導致心肌梗死加重,錯過挽救瀕死心肌的最佳治療時機,患者出現急性心肌梗死加重并心衰死亡。被告的一系列過錯導致原告心肌梗死后搶救無效死亡,原告的損害后果與被告的過錯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2、患者所患急性冠脈綜合征系內科常見急癥,國家具有明確的醫學規范和治療方法,比較成熟,因此評價被告過錯程度具有明確的醫學標準。
患者所患疾病無疑需要緊急處理,目前我國對早期心梗的治療方法比較成熟,規范搶救的成功率非常高,積極搶救后成活率達到98%,但是本案被告延誤了太多時間,喪失了寶貴的搶救機會,對此過錯的評價我國醫學規范中規定的比較明確,鑒于該病系常見病、多發病,治療措施成熟,懇請鑒定專家評價被告責任大小時予以考慮。
3、被告的過錯與死亡后果間存在的因果關系是直接因果關系。
根據《中國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治療指南》規定,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患者減少時間延誤是實施再灌注的關鍵問題,盡量縮短首次醫療接觸至介入治療的時間和FMC至醫院轉出時間,從而大大減低院內死亡率,要求FMC至PCI時間小于90分鐘,反觀被告是明顯違背以上規范明確的規定,這是造成最終病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另外請專家結合積極搶救后成活率達到98%這一比例這個現實情況,充分說明了被告明知可為而不為,明知需要爭分奪秒而不積極,沒有體現作為專業醫院的水平,讓病人失去了本可以98%可能不會去世的機會,因此,本案的因果關系是明確的,醫院的過錯占有的原因力應當也是直接的,主要的責任,甚至從法律上講是全部責任都不為過。
被告過錯包括并不限于以上觀點,請鑒定專家予以全面評估,給出客觀、公正鑒定意見。
謝謝!
代理人:林某某
2022年5月16日
個人對照檢查材料(存
時間:2023-09-14 01:0:28精選機關黨員個人黨
時間:2023-09-16 23:0:06黨員個人黨性分析材
時間:2023-09-16 15:0:37機關普通黨員個人黨性分析
時間:2023-09-15 2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