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戶籍制度
第一節戶口性質
第一條從2015年6月1日起,實施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
第二條“貴州省級人口業務管理信息系統”中取消“戶口性質”一欄,公安派出所在辦理戶籍業務時,在新填寫的《居民戶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記表》中,“戶別”欄統一登記為家庭戶或集體戶。
第三條全省不統一換發《居民戶口簿》和重新填寫《常住人口登記表》。2015年6月1日以前的《居民戶口簿》,是否換發根據居民的意愿辦理,新填寫的《常住人口登記表》按上述規定辦理。
第二節派出所出具的證明
第四條從2015年6月1日起,公安機關不再出具農業或非農業戶口性質的證明。
第五條《戶籍證明》的效力沒有法律和行政規章作出明文規定,除集體戶口簿外,各級公安機關原則上不再出具《戶籍證明》。
第六條以下情況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證明:(一)公民已經死亡注銷戶口,需證明該公民原戶籍情況或與原戶成員關系的;(二)公民戶口已經遷出,需證明遷移前該公民的戶籍情況或與原戶成員關系的;(三)需證明同一戶口薄內除戶主外的戶成員之間的關系,《居民戶口薄》上不能體現且公安機關已登記其關系的;(四)公民戶籍信息主項變更更正,需出具證明的;(五)因辦案需要,需出具證明證實公民身份的,公安派出所應全力協助核查并正反面復印《常住人口登記表》,注明“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加蓋戶口專用章,出具《常住人口登記表》復印件不需審批;(六)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公安部、公安廳文件規定應該由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
第七條使用《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薄》、《結婚證》和《出生醫學證明》等法定證件能夠證明的事項,公安派出所不出具證明。
第三節戶口遷移證
第八條公安派出所在填寫《戶口遷移證》“原住址”內容時,要根據該地址實際城鄉地域屬性情況,在地址內容后填寫“(城鎮)”或者“(鄉村)”。比如:“貴陽市云巖區富水中路10號1單元6樓5號(城鎮)”、“畢節市七星關區楊家灣鎮楊家灣村街上組8號(鄉村)”。
第四節出生登記
第九條認真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戶口登記有關事項的通知》(黔府辦發〔2015〕27號),無論是違反計劃生育出生的沒有落戶的人員,還是其它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都必須按規定落戶。
第十條《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2015〕16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各地、各部門嚴格執行戶口登記有關政策規定,不得為戶口登記設置任何前置條件”。該“前置條件”指除公安機關規定的證明和其它材料。
第十一條公民應憑《出生醫學證明》登記戶口,對于特殊原因無法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或無法提供父或母戶口簿的,由社區民警調查核實,所領導審批后辦理出生登記。
第十二條特殊原因無法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是指無法核定母親信息的新生兒。
第十三條社區民警對出生登記確實無法核實或核實后認為事實不清的,由社區民警如實填寫核實情況,戶籍民警報所領導審批后登記戶口,派出所建立《疑難戶口登記薄》,將該戶口情況如實登記,今后如遇到與事實不符的情況,按程序注銷即可。
第十四條1996年3月1日(含)以后出生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論是機構內出生還是機構外出生,公民應按照《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公安部關于啟用和規范管理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的通知》(國衛婦幼發〔2013〕52號)的規定在新生兒出生地申領《出生醫學證明》;1996年3月1日以前出生的,由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后落戶。
第十五條公安派出所除以下特殊情況外,不得要求公民做親子鑒定以辦理出生登記,公民提供的親子鑒定結論可以作為調查材料。
特殊情況是指:1.《出生醫學證明》未注明父親信息,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2.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內非婚生育,沒有《出生醫學證明》的。
第十六條公安派出所不得要求群眾出具未落戶證明,戶籍民警可核查父母雙方戶口簿,或在網上查詢其戶成員情況,對于無法查詢的,以電話或發函的方式核實其戶成員情況。
第五節農村人口轉為城鎮人口
第十七條城鎮人口是指常住戶口登記在城鎮范圍內的人員。其中,城鎮包括城區和鎮區。城區是指在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區、市政府駐地的實際建設連接到的居民委員會和其他區域;鎮區是指在城區以外的縣人民政府駐地和其他鎮,政府駐地實際連接到的居民委員會和其他區域。與政府駐地的實際建設不連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獨立的工礦區、開發區、科研單位、大專院校等特殊區域及農場、林場的場部駐地視為鎮區。
第十八條農村人口是指常住戶口登記在農村范圍內的人員。農村是指城鎮以外的區域。
第十九條《實施意見》調整放寬戶口遷移政策的主體是全國的農村人口,《實施意見》中“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指的是城鎮戶口,戶口遷移主要是指農村人口轉為城鎮人口,簡稱“農轉城”。
第二十條中等城市是指城區常住人口50萬至100萬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城區常住人口20萬至50萬的城市。目前,除貴陽市外,我省其余城市均為中、小城市。
第二十一條高層次人才:是指由中共貴州省委組織部、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認定的,獲得《貴州省引進高層次人才服務綠卡》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高層次人才落戶不受城市、居住年限、參保年限、是否是農村人口的限制,但落戶地須在城鎮范圍內。
第二十三條建立健全派出所集體戶工作機制,進一步規范派出所集體戶管理,戶內成員符合戶口遷移政策的,要動員其戶口遷移。
第二十四條在普通高等學校所在地派出所建立以學校為單位的集體戶口,引導、鼓勵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將戶口遷入學校集體戶。
第二十五條在“100個示范小城鎮、100個城市綜合體、100個產業園區、100現代高效農業示范園區、100個旅游景區”內的單位設立集體戶口薄,鼓勵、引導在“5個100”的務工人員“農轉城”。
第二章辦理程序
第一節出生登記
第二十六條出生登記所需材料:
1.父母雙方戶口薄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各一份復印件;
2.出生醫學證明;
3.戶主或監護人申請。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監護人包括法定監護人、指定監護人和選定監護人,本細則中的監護人主要指父或母,對于特殊情況的監護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
材料齊全且真實有效的,由公安派出所戶籍民警當場辦理。
公安派出所辦理出生登記不得要求公民提供除上述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條沒有出生醫學證明的,按照《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公安部關于啟用和規范管理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的通知》(國衛婦幼發〔2013〕52號)的規定,書面告知其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第二十八條對于當事人符合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條件的,公安派出所應待公民證件辦理齊全后辦理出生登記。
第二節農村戶口轉為城鎮戶口
第二十九條居住在公有住房、集體住房的農轉城所需材料:
1.房屋產權單位出具的房屋權屬證明和申請人與單位的關系證明;
2.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3.填寫《申請農轉城審批表》一式二份。
第三十條居住在城市商品房的農轉城所需材料:
1.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權證或已經備案登記的房屋買賣合同;
2.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3.填寫《申請農轉城審批表》一式二份。
該條中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登記為戶主,如所有權人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應登記其監護人為戶主。
第三十一條居住在租賃房屋的農轉城所需材料:
1.出租人同意承租人遷入并在《申請農轉城審批表》上簽字。
2.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權證或已經備案登記的房屋買賣合同;
3. 出租人和承租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或房屋租賃合同,該協議或合同在簽訂時已送交公安派出所備案并已達半年;
4.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5.填寫《申請農轉城審批表》一式二份。
該條中的承租人應在出租人的戶口中以“XX(親屬)”或“非親屬”入戶,如出租人未在該房屋立戶或不同意承租人遷入,則不符合辦理條件。
第三十二條辦理流程:
1.省內“農轉城”的,按《省公安廳關于在全省試行戶口遷移網上“一站式”辦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黔公通〔2011〕161號)辦理。
2.外省籍農村人口遷入我省城鎮的,由遷入地公安機關核發《準予遷入證明》,憑申請人的《戶口遷移證》登記入(立)戶。
3.所有農轉城均應填寫《申請農轉城審批表》,省內農轉城經公安派出所領導審批后辦理,不需報縣級審批;外省籍農村人口遷入我省城鎮的,經公安派出所領導簽字后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辦理。
第三節高層次人才落戶
第三十三條高層次人才落戶所需材料: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2.《貴州省引進高層次人才服務綠卡》;
3.在工作單位集體戶落戶的,憑單位接收證明;在居住地落戶的,憑房產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或居住證明。
第三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2009年9月8日出臺的《關于印發<貴州省公安廳關于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實施細則>的通知》(黔公通〔2009〕119號)及其中的《申請農轉非審批表》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農轉非”季報表》廢止。
第三十五條除貴陽市的農轉城政策由貴陽市人民政府制定實施外,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全省。
第三十六條此前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此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實施細則由貴州省公安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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