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行戶籍制度改革后,貴州省如何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
答:貴州省從6月1日起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省公安廳在全省公安派出所辦理戶籍業務的《貴州省級人口信息系統》中取消“戶口性質”一欄,公安派出所在辦理戶籍業務時,在新發的《居民戶口簿》中“戶別”欄不再登記農業或非農業,統一登記為家庭戶或集體戶。
二、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后,是否需要換發《居民戶口簿》?
答: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后,全省從6月1日起,新辦的《居民戶口簿》“戶別”按以上規定進行登記。以前的《居民戶口簿》是否換發根據居民的意愿辦理。
三、什么是戶口遷移“一站式”服務?
答:戶口遷移“一站式”服務是在省內實行的一項便民利民措施。我省居民在辦理省內戶口遷移時,只需憑有關手續經遷入地派出所審核同意后簽發《準予遷入證明》即可辦理,不再到遷出地派出所履行戶口遷出手續,遷出地派出所不再發《戶口遷移證》。
大中專畢業生、監管對象和跨省的戶口遷移仍按原來的政策規定執行。
四、公安機關是否還出具公民農業或非農業的戶籍證明?
答:從6月1日起,公安機關不再出具農業或非農業戶口性質的戶籍證明,也不再出具其它形式的證明說明公民農業或非農業的戶口性質。
五、《實施意見》中“不得為戶口登記設置任何前置條件”是什么意思?
答:新生嬰兒登記戶口憑出生新生兒醫學證明、夫妻雙方結婚證和戶口簿辦理。不得附加其它證明材料,如計生誠信證明、準生證、村(居)委會證明等。
六、在我省的中、小城市和建制鎮的落戶政策是什么?
答:在全省中、小城市和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農村戶口人員,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城市城鎮常住戶口。
七、在貴陽市的南明區和云巖區落戶政策是什么?
答:在貴陽市南明區、云巖區合法穩定就業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3年(含)以上,同時參加城鎮社會保險5年(含)以上的農村戶口人員,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請登記城市城鎮常住戶口。
八、在貴陽市其它區落戶政策是什么?
答:在貴陽市花溪區、烏當區、白云區和觀山湖區城區合法穩定就業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同時參加城鎮社會保險2年(含)以上的鄉村戶口人員,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城市城鎮常住戶口。
九、特殊人員落戶有什么政策?
答:在我省合法穩定就業創業的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技工院校畢業生、留學回國人員及符合《貴州省高層次人才引進綠色通道實施辦法(試行)》規定條件的人員,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十、辦理了居住證有什么好處?
答: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勞動就業、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衛生、計劃生育、公共文化、證照辦理等基本公共服務和受災救助、臨時救助權利。居住證持有人在當地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逐步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養老服務、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等權利。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在當地連續就學達一定年限,逐步享有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的資格。
十一、我省戶籍制度改革涉及到的學生資助政策有哪些?資助對象和資助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答:我省戶籍制度改革中涉及到的學生資助政策有以下四個方面:
1.學前教育資助。資助對象為在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各級各類幼兒園就讀的家庭經濟困難兒童(不分城鄉),資助用于保育教育費和生活費開支,標準為每生每年500-800元。
2.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補助。資助對象為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含特殊教育學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民辦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寄宿學生。資助標準為小學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
3.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資助對象為具有正式學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不分城鄉)。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2000元。
4.中等職業學校國家資助。包括免學費和助學金兩項。免學費對象為中職學校全日制正式學籍在校一、二、三年級的所有學生,標準為每生每年2000元。國家助學金資助對象為中職學校全日制正式學籍在校一、二年級學生中,涉農專業學生、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集中連片特困縣農村學生。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2000元。
十二、我省如何保障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
答:一是繼續堅持“兩為主”原則,改革戶籍制度,破除城市學生與農村學生的界限,以常住人口為基準,將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全部納入當地教育發展規劃,建立義務教育學齡人口數量和學校承載能力預測機制,科學編制學校布局和建設規劃。二是暢通隨遷子女就學渠道。已經申領居住證的隨遷子女,小學、初中入學應與當地戶籍學生一樣,實行劃片免試就近入學和對口直升。尚未申領居住證的隨遷子女,按照現行入學政策妥善處理。隨遷子女回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讀的,流出地政府應按就近入學的原則妥善安排。
十三、我省教育在應對城鎮化發展方向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一是優化布局!笆濉币詠,省教育廳組織各地結合城鎮化進程,按照“小學到鄉(鎮)、初中到縣城、高中到城郊、保留和辦好必要的教學點”的思路,制定了中小學布局調整專項規劃。繼實施第一輪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實現鄉鎮公辦幼兒園全覆蓋之后,,啟動實施第二期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要求人口規模較大的鄉鎮和城鄉結合部規劃建設第二幼兒園。教育“9+3”計劃提出打造“一體兩翼多中心”的中職教育格局。二是擴增資源。通過實施“4+2”教育突破工程、教育“9+3”計劃,努力改善學校辦學條件,擴增城鎮教育資源。新建、改擴建城市和鄉鎮(街道、社區)公辦幼兒園1353所。在市(州)、縣級政府所在地新建、改擴建大型城鎮義務教育學校191所,在縣城、鄉鎮(片區)中心建成寄宿制中小學3000余所。新建、改擴建高中階段學校166所,建成一批規模較大、辦學條件較好、教育質量較高的高中階段教育學校。
十四、外來人員隨遷子女在我省報考普通高等學校有哪些政策保障?
答:為保障隨遷子女考生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46號)精神,我省結合實際制定了《貴州省外來人員隨遷子女報考普通高等學校暫行規定》,明確規定外來人員隨遷子女考生在我省取得初中畢業證書,具有我省高中連續三年學籍并實際就讀,高考報名前,父親(或母親)在我省居住,并有合法穩定職業,持有我省居住證和繳納社會保險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可在我省參加高考。該規定已于開始實施。
十五、戶籍制度改革后,養老保險制度將如何調整以適應戶籍制度的變化?
答:在參保方面,一是為配合戶籍制度改革的步伐,我省已于6月下發了《貴州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黔府發〔2014〕20號),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合并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消除了兩項居民養老保險在身份問題上的界限,做到了制度的統一。二是農業轉移人口均可按規定參加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中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依法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屬于靈活就業人員的,可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
在養老保險轉移銜接方面,,省人社廳會同省財政廳下發了《關于印發〈貴州省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實施意見〉》(黔人社廳發〔2014〕17號),實現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轉移銜接,有利于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保障廣大城鄉參保人員的權益。
十六、戶籍制度改革后,醫療保險制度將如何調整以適應戶籍制度的變化?
答:在參保方面,我省已建立較完整的醫療保障體系,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三項醫保制度已經覆蓋城鄉全體人群。當前的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與統一城鄉戶籍制度是相適應的,醫療保險參保登記已取消戶籍限制,農業轉移人口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參加醫療保險,在城鎮單位就業并有穩定勞動關系的,按規定參加就業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他流動就業的,可在居住地自愿選擇參加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在醫療保險轉移接續方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財政部2010年聯合下發《關于印發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明確不得以戶籍等原因設置參保障礙,對城鄉各類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提出措施,使參保(合)人員流動就業時能夠連續參保,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能夠順暢接續,參保(合)人員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十七、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后,都可以享受哪些就業扶持政策?
答:符合條件的人員均可享受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免費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可享受職業培訓補貼,初次職業技能鑒定的可享受職業鑒定補貼;創業的高校畢業生、復退軍人、就業困難人員和婦女等可申請由財政貼息的創業擔保貸款,最高額度為10萬元,貼息期限為2年。參加創業培訓的可享受創業培訓補貼;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及靈活就業的可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等。
十八、戶籍制度改革后,外來務工人員能夠享受城鎮住房保障嗎?
答:《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明確,將農業轉移人口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采取多種方式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在城鎮住房保障方面,在戶口問題上已全面放開,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原城鎮戶口家庭和農業戶口家庭享有同等的住房保障待遇。
十九、什么是農村宅基地?
答:農村村民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用地屬于農村宅基地。
二十、哪些情形不能登記發證?
答:
1.土地權屬及農房權屬不清,存有爭議的;
2.因依法查封地上建(構)筑物和其它附著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權利的;
3.農村居民新建住宅,應當拆除而沒有拆除的舊房所占宅基地;
4.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住宅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
5.土地管理政策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一、什么是“一戶多宅”?
答:對于歷史原因造成的“一戶多宅”、因繼承造成“一戶多宅”,村民申請第二宗宅基地登記的,土地登記機構可以根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所頒布的《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對于因接受贈與、購買住宅以及其他原因造成“一戶多宅”,村民申請第二宗宅基地登記的,在國家規范宅基地流轉的法律或政策出臺之前,土地登記機構不得受理。
二十二、持居住證可以在當地申請低保嗎?
答:居住證持有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在當地持續居住1年以上的,可由居住證持有人向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經規定程序審核審批后,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二十三、當事人身份證丟失后是否可以用臨時身份證辦理結婚登記?
答:可以。2004年《民政部關于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民函〔2004〕76號)明確規定,“當事人無法提交居民身份證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當事人出具的有效臨時身份證辦理婚姻登記。”
二十四、當事人屬于集體戶口的,可以持怎樣的戶籍證明辦理結婚登記?
答:根據《民政部關于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民函〔2004〕76號)規定,當事人屬于集體戶口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借集體戶口簿內本人的戶口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其戶籍情況的戶口簿復印件辦理結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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