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和《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城鎮化的意見》(晉政發〔2011〕11號)精神,進一步加快城鎮化進程,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適應推進新型城鎮化需要,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落實放寬戶口遷移政策。統籌推進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推動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產業和城鎮融合發展。統籌戶籍制度改革和相關經濟社會領域改革,合理引導農業人口有序向城鎮轉移,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則。
??堅持積極穩妥、規范有序。立足基本省情,積極穩妥推進,優先解決存量,有序引導增量,合理引導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的預期和選擇。
??堅持保護人民利益、尊重群眾意愿。尊重城鄉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不得采取強迫做法辦理落戶。
??堅持因地制宜、區別對待。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實施差別化落戶政策。
??堅持統籌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不斷擴大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
(三)發展目標。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穩步推進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與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轉型綜改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范有序的新型戶籍制度,努力實現360萬左右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落戶。
二、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
(四)全面放開建制鎮和中小城市落戶限制。在朔州市、忻州市、呂梁市、晉中市、陽泉市、長治市、晉城市、臨汾市、運城市9個市的所轄城鎮以及太原市、大同市所轄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是指: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或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實際居住的;或在城鎮范圍內租賃房管部門、企事業單位、政府直管住房、廉租房、公租房和他人合法私有住房并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租賃住房協議,且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并辦理了《居住證》的;或居住在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宿舍并辦理了《居住證》的。
(五)有序放開大城市落戶限制。在太原市迎澤區、小店區、杏花嶺區、萬柏林區、尖草坪區、晉源區,大同市城區、礦區、南郊區、新榮區,具備合法穩定就業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1.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就業協議書》或勞動(聘用)合同的;或依法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依法繳納稅費的。
2.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同前文解釋。
3.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是指: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滿一年的。
(六)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辦理戶口遷入城鎮的,應當按照以下地址順序辦理落戶手續:
1.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屋所有權證》或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人員準予將戶口遷入房屋所在地。
2.因租賃住房申請落戶的人員準予將戶口遷入就業單位設立的集體戶或實際居住地派出所設立的社區集體戶。
(七)有效解決戶口遷移中的重點問題。認真落實優先解決存量的要求,重點解決進城時間長、就業能力強、可以適應城鎮產業轉型升級和市場競爭環境的人員落戶問題。不斷提高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回國人員等常住人口的城鎮落戶率。
三、創新人口管理
(八)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的戶口類型,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體現戶籍制度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建立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統計制度。
(九)建立居住證制度。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領居住證。符合條件的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以居住證為載體,建立健全與居住證相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勞動就業、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服務、證照辦理服務等權利;逐步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權利,同時結合隨遷子女在當地連續就學年限等情況,享有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的資格。各地要積極創造條件,不斷擴大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的范圍。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履行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等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公民義務。
(十)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制度,加強和完善人口統計調查,全面、準確掌握人口規模、人員結構、地區分布等情況。建設和完善覆蓋全省人口、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唯一標識、以人口基礎信息為基準的人口基礎信息庫,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收入、社保、房產、信用、衛生計生、稅務、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統,逐步實現跨部門、跨地區信息整合和共享,為制定人口發展戰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為人口服務和管理提供支撐。
四、切實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
(十一)完善農村產權制度。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是法律賦予農戶的用益物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是農民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當享有的合法財產權利。加快推進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辦法和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保護成員的集體財產權和收益分配權。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范運行。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引導農業轉移人口有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進城落戶農民是否有償退出“三權”,應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在尊重農民意愿前提下開展試點,F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十二)擴大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將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各級政府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范疇;逐步完善并落實隨遷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和普惠性學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義務教育后參加升學考試的實施辦法。完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制度,面向農業轉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補貼職業技能培訓服務,加大創業扶持力度,促進農村轉移勞動力就業。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納入社區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體系,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在農村參加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規范接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完善并落實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和異地就醫結算辦法,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加快實施統一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實施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落實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加快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促進基本養老服務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的社會救助體系,實現城鄉社會救助統籌發展。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采取多種方式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十三)加強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完善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公共財政體系,逐步理順事權關系,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權劃分相應承擔和分擔支出責任。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加大財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財力。
五、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十四)抓緊落實政策措施。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是涉及農業轉移人口的一項重大舉措。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戶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深刻把握城鎮化進程的客觀規律,進一步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周密部署,敢于擔當,按照走新型城鎮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鎮化質量的新要求,切實落實戶籍制度改革的各項政策措施,防止急于求成、運動式推進。省公安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政府法制辦等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抓緊制定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完善法規,落實經費保障。省公安廳和省發展改革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實施戶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強跟蹤評估、督查指導。省公安廳和各市、縣公安機關要加強戶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證管理,嚴肅法紀,做好戶籍制度改革的基礎工作。
(十五)積極做好宣傳引導。全面闡釋適應新型城鎮化發展、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準確解讀戶籍制度改革及相關配套政策。大力宣傳各地在解決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戶城鎮、保障合法權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等方面的好經驗、好做法,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回應群眾關切,凝聚各方共識,形成改革合力,為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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