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類明確戶口遷移政策。
1、在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職業或有合法穩定住所 (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落戶。
2、在設區的地級市 (長春市、吉林市除外)具有以下條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1)通過購買、贈與、繼承、自建等途徑獲得住房所有權或使用權的;
(2)租賃房屋租期滿1年以上的;
(3)有合法穩定住所 (含租賃)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須同時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1年以上的;
(4)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規模以上企業正式錄用的;
(5)興辦第二、三產業及社會組織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
(6)從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特殊工種崗位工作滿1年的。
3、長春、吉林兩市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合理控制人口規模,申請落戶時需同時具備穩定居所、穩定職業的條件,其中穩定居所應具備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具體實施辦法由當地政府制定。
(二)依法保障農民合法權益。
1、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現階段,農民工落戶城鎮,是否放棄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須完全尊重農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收回。引導農民進城落戶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充分考慮農民的當前利益和長遠生計,不能脫離實際,更不能搞強迫命令。
2、禁止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 “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征收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嚴格執行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的政策。
(三)著力解決農民工實際問題。
1、對農村人口已落戶城鎮的,要保證其享有與當地城鎮居民同等的權益;對暫不具備落戶條件的農民工,要有針對性地完善相關制度,下大力氣解決他們當前在勞動報酬、子女上學、技能培訓、公共衛生、住房租購、社會保障、職業安全衛生等方面的突出問題。
2、采取有效措施,為其他暫住人口在當地學習、工作、生活提供方便。對造成暫住人口學習、工作、生活不便的有關政策措施要進行一次集中清理,該修改的認真修改,該廢止的堅決廢止。今后出臺有關就業、義務教育、技能培訓等政策措施,不要與戶口性質掛鉤。
3、逐步在全省實行暫住人口居住證制度,使暫不具備落戶條件的農民工和其他暫住人口在社會保險、醫療保險、就業培訓、職業技能考試、計劃生育、考取駕照、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手續等方面與當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要從全局出發,充分認識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復雜性,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省政府的決策部署上來,結合實際制定本地貫徹實施辦法,明確目標和工作要求,突出重點、強化協調,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二)注重調研論證。
在全省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相關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能,深入開展調研,有序推進我省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特別要針對戶籍改革中的重點和難點,探索解決問題的新方法和新方式,以此推動吉林特色城鎮化進程。
(三)強化輿論引導。
牢牢把握輿論宣傳工作的正確導向,圍繞戶籍改革過程中與群眾切身利益相關的問題,切實做好輿論引導工作,及時總結和推廣戶籍改革中試點單位的好經驗、好做法,形成典型示范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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