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積極推動人口管理創新
(五)全面實行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在全區范圍取消按農業、非農業性質戶口登記常住戶口的辦法,實行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統稱居民戶口。依據統計部門確定的城鄉標識,將常住戶口登記在城鎮范圍的人員,統計為城鎮人口;將常住戶口登記在鄉村范圍的人員,統計為農村人口。各地要盡快建立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統計制度。
(六)全面實行居住證制度。一是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設區市市區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領居住證。符合條件的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以居住證為載體,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等條件相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勞動就業、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服務、證照辦理服務等權利;以連續居住年限和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等為條件,逐步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權利,同時結合隨遷子女在當地連續就學年限等情況,逐步享有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的資格。各地要積極創造條件,不斷擴大向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的范圍。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履行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等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公民義務。二是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跨設區市、縣(市)到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居住并依法申報居住登記的,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證明》,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務權利。
(七)健全和完善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制度,加強和完善人口統計調查,全面、準確掌握人口規模、人員結構、地區分布等情況。建設和完善覆蓋全區人口、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唯一標識、以人口基礎信息為基準的全區人口基礎信息庫,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收入、社保、房產、信用、衛生計生、稅務、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統,加快實現跨部門、跨地區信息整合和共享,為制定人口發展戰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為人口服務和管理提供支撐。
三、建立完善戶籍制度改革的相關配套制度
完善與戶籍制度改革相關的配套政策,重點是土地、住房、社保、就業、教育、衛生計生等保障機制,建立暢通的戶籍轉移通道,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
(八)完善農村產權制度。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是法律賦予農戶的用益物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是農民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當享有的合法財產權利。加快推進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辦法和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保護成員的集體財產權和收益分配權。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范運行。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引導農業轉移人口有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進城落戶農民是否有償退出“三權”,應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中央有關文件精神,在尊重農民意愿前提下開展試點,F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九)擴大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將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范疇;逐步完善并落實隨遷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和普惠性學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義務教育后參加升學考試的實施辦法。完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制度,面向農業轉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補貼職業技能培訓服務,加大創業扶持力度,促進農村轉移勞動力就業。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納入社區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體系,提供基本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在農村參加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規范接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完善并落實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和異地就醫結算辦法,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加快實施統一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提高統籌層次,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區統籌,加快實施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落實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加快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促進基本養老服務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的社會救助體系,實現城鄉社會救助統籌發展。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采取多種方式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十)加強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完善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公共財政體系,逐步理順事權關系,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自治區、市、縣(市、區)按照事權劃分相應承擔和分擔支出責任。深化稅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稅體系。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增強市、縣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能力。
四、工作要求
(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及時調整充實戶籍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成員和辦公室人員。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戶籍制度改革的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要及時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和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配套建設城鎮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提高城鎮承載能力。公安廳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實施戶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強跟蹤評估、督查指導。自治區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工作職責如下:
公安廳:負責加強戶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證管理,指導各地公安機關做好戶口登記、戶口遷移、人口統計等戶籍制度改革的基礎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各地實施戶籍制度改革相關工作的跟蹤評估和督查指導。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負責戶籍制度改革相關規劃、全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各項規劃的協調銜接。
財政廳:負責為戶籍制度改革提供財力保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制定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進城落戶后的社會保障實施細則,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銜接。
自治區衛生計生委:負責指導設區市的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工作,以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與城鎮醫保的銜接工作;負責做好農業轉移人口進城落戶后的計劃生育政策銜接、計劃生育服務管理以及指導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將符合條件的進城落戶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納入住房保障體系,制定進城落戶人員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并逐年實施。
國土資源廳、農業廳、林業廳:負責對農業轉移人口進城落戶相關的農村土地政策的實施管理。
教育廳:負責指導各地做好學校規劃建設工作,統籌安排進城落戶隨遷子女的就讀和政策性資助工作。
民政廳:負責推進農村五保對象、新增農村籍義務兵轉戶進城的相關工作,負責做好城市社區管理、社會救助和福利服務設施規劃建設。
自治區統計局:負責加強和完善人口統計調查,指導有關部門建立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人口統計制度。
自治區國稅局、地稅局:負責深化稅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稅體系。
自治區法制辦:負責對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有關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進行合法性審查。
自治區北部灣辦:負責北部灣經濟區戶籍同城化的統籌協調和督查等工作。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委、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自治區民委: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加快實現跨部門、跨地區信息整合和共享。
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協作,并按照各自的職責抓緊制定相關配套政策,確保各項改革措施落到實處。
(十二)加強宣傳和引導。戶籍制度改革是我區社會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社會的和諧穩定,政策性強、群眾關注度高、社會影響面大,各地要按照走新型城鎮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鎮化質量的新要求,切實落實戶籍制度改革的各項措施,嚴防急于求成、運動式推進。各地要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戶籍改革政策,在主要媒體設置戶籍改革宣傳專欄,積極宣傳戶籍改革政策措施,形成良好的氛圍。做好信息收集、社會輿情掌控工作,確保戶籍制度改革順利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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