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才類:凡具有國家承認的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已就業的,可在就業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未就業的,可通過先落戶后就業的辦法辦理落戶手續。
5.務工類:凡辦理《居住證》滿兩年并按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二)積極放開其他設區市中心城區落戶限制。
1.投靠類、購房類、投資經商類、人才類:落戶條件與南昌市中心城區一致。
2.務工類:凡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和合法穩定職業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三)全面放開縣(市)城區及建制鎮落戶限制。
在縣(市)城區及所轄建制鎮凡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四)有效解決戶口遷移中的重點問題。
認真落實優先解決存量的要求,重點解決進城時間長、就業能力強、可以適應城鎮產業轉型升級和市場競爭環境的人員落戶問題。尊重自愿原則,不斷提高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回國人員等常住人口的城鎮落戶率。
五、加快辦理城區農業人口轉戶
著力推進城鎮規劃區范圍內失地、半失地農業人口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按照隨征隨轉的原則,及時將城區被征地農業人口登記為居民戶口;根據各地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能力,逐步將城區其他農業人口登記為居民戶口。
六、妥善解決新生兒落戶問題
新生兒應在出生后一個月內,由其父母或監護人持《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未婚的不需提供)等證明材料向新生兒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各地不得自行設立限制新生兒落戶的規定,不得將戶籍登記與社會撫養費征收、落實長效節育措施相掛鉤。
七、創新人口管理
(一)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還原戶籍制度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建立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統計制度。
(二)建立健全居住證制度。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領居住證。符合條件的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勞動就業、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服務、證照辦理服務等權利。以連續居住年限和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等為條件,逐步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權利,逐步享有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的資格。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居住證持有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履行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等公民義務。
(三)建立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制度,加強和完善人口統計調查,全面、準確掌握人口規模、人員結構、地區分布等情況。建設和完善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唯一標識、以人口基礎信息為基準的省級人口基礎信息庫,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收入、社保、房產、信用、衛生計生、稅務、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統,逐步實現跨部門、跨地區信息整合和共享。
八、完善相關配套政策
(一)完善農村產權制度。加快推進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辦法和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保護成員的集體財產權和收益分配權。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范運行。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引導農業轉移人口有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F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二)建立健全教育保障機制。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將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各級政府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范疇;逐步完善并落實隨遷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和普惠性學前教育的政策以及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高考的實施辦法。
(三)建立健全就業促進制度。完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制度,面向農業轉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補貼職業技能培訓服務,加大創業扶持力度,促進農村轉移勞動力就業。未就業農業轉移人口,有就業愿望和勞動能力的,與城鎮居民一樣納入城鎮就業失業登記范圍,享受同等的公共就業服務。
(四)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制度。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養老保障體系,在農村參加的養老保險規范接入城鎮養老保障體系。加快實施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落實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加快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促進基本養老服務均等化。
(五)建立健全醫療保險制度。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醫療保障體系,在農村參加的醫療保險規范接入城鎮醫療保障體系。完善并落實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和異地就醫結算辦法,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加快實施統一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
(六)完善基本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制度。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納入社區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體系,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加快縣級醫院、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建設,優化衛生機構布局,建立覆蓋城鄉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在居住地享有國家規定的公共衛生服務。
(七)建立健全社會救助制度。完善以低保制度的社會救助體系,實現城鄉社會救助統籌發展。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符合當地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的,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原農村五保對象納入城鎮“三無”人員保障范圍,需要集中供養的進入當地福利機構集中供養。
(八)建立健全優撫安置制度。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其子女服兵役期間落戶城鎮的,子女退役后享受所在地城鄉一體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享受撫恤和生活補助的優撫對象,其撫恤和生活補助從其落戶城鎮后次年開始執行城鎮標準。
(九)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機制。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采取多種方式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全面推進“三房合一、租售并舉”,鼓勵支持民間資本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運營,拓寬住房保障渠道,重點解決已穩定就業并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住房問題。
(十)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機制。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完善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公共財政體系,逐步理順事權關系,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各級政府按照事權劃分相應承擔和分擔支出責任。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加大財力均衡力度,保障各級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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