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西戶籍改革最新消息
江西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出臺今后不再以戶口論身份
20省出臺戶籍制度改革意見居住證“成色”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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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府發[2014]45號
各市、縣(區)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14〕74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省委十三屆八次、九次、十次全會精神,適應推進新型城鎮化需要,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落實放寬戶口遷移政策。統籌戶籍制度改革和相關經濟社會領域改革,合理引導農業人口有序向城鎮轉移,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努力實現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積極穩妥、規范有序。立足基本省情,積極穩妥推進,優先解決存量,有序引導增量,合理引導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
(二)堅持以人為本、尊重群眾意愿。尊重城鄉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不得采取強迫做法辦理落戶。
(三)堅持因地制宜、區別對待。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實施差別化落戶政策。
(四)堅持統籌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統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逐步擴大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
三、工作目標
按照“實行差別化落戶政策,有序放開南昌市中心城區落戶限制,積極放開其他設區市中心城區落戶限制,全面放開縣級城市和建制鎮落戶限制”總思路,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調整戶口遷移政策,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穩步推進義務教育、就業服務、基本養老、基本醫療衛生、住房保障等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范有序的新型戶籍制度。
四、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
(一)有序放開南昌市中心城區落戶限制。
1.投靠類:夫妻之間投靠配偶到城市落戶,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子女投靠其父親或母親到城市落戶,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到城市落戶,不受年齡限制,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2.購房類:凡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合法途徑獲得住房所有權的人員,不受住房面積、金額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3.投資經商類:凡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人員,不受投資納稅額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4.人才類:凡具有國家承認的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已就業的,可在就業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未就業的,可通過先落戶后就業的辦法辦理落戶手續。
5.務工類:凡辦理《居住證》滿兩年并按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二)積極放開其他設區市中心城區落戶限制。
1.投靠類、購房類、投資經商類、人才類:落戶條件與南昌市中心城區一致。
2.務工類:凡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和合法穩定職業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三)全面放開縣(市)城區及建制鎮落戶限制。
在縣(市)城區及所轄建制鎮凡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四)有效解決戶口遷移中的重點問題。
認真落實優先解決存量的要求,重點解決進城時間長、就業能力強、可以適應城鎮產業轉型升級和市場競爭環境的人員落戶問題。尊重自愿原則,不斷提高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回國人員等常住人口的城鎮落戶率。
五、加快辦理城區農業人口轉戶
著力推進城鎮規劃區范圍內失地、半失地農業人口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按照隨征隨轉的原則,及時將城區被征地農業人口登記為居民戶口;根據各地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能力,逐步將城區其他農業人口登記為居民戶口。
六、妥善解決新生兒落戶問題
新生兒應在出生后一個月內,由其父母或監護人持《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未婚的不需提供)等證明材料向新生兒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各地不得自行設立限制新生兒落戶的規定,不得將戶籍登記與社會撫養費征收、落實長效節育措施相掛鉤。
七、創新人口管理
(一)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還原戶籍制度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建立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統計制度。
(二)建立健全居住證制度。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領居住證。符合條件的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勞動就業、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服務、證照辦理服務等權利。以連續居住年限和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等為條件,逐步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權利,逐步享有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的資格。按照權責對等的原則,居住證持有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履行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等公民義務。
(三)建立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實際居住人口登記制度,加強和完善人口統計調查,全面、準確掌握人口規模、人員結構、地區分布等情況。建設和完善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唯一標識、以人口基礎信息為基準的省級人口基礎信息庫,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收入、社保、房產、信用、衛生計生、稅務、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統,逐步實現跨部門、跨地區信息整合和共享。
八、完善相關配套政策
(一)完善農村產權制度。加快推進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辦法和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保護成員的集體財產權和收益分配權。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范運行。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引導農業轉移人口有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F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二)建立健全教育保障機制。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將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各級政府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范疇;逐步完善并落實隨遷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和普惠性學前教育的政策以及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高考的實施辦法。
(三)建立健全就業促進制度。完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制度,面向農業轉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補貼職業技能培訓服務,加大創業扶持力度,促進農村轉移勞動力就業。未就業農業轉移人口,有就業愿望和勞動能力的,與城鎮居民一樣納入城鎮就業失業登記范圍,享受同等的公共就業服務。
(四)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制度。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養老保障體系,在農村參加的養老保險規范接入城鎮養老保障體系。加快實施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落實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加快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促進基本養老服務均等化。
(五)建立健全醫療保險制度。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醫療保障體系,在農村參加的醫療保險規范接入城鎮醫療保障體系。完善并落實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和異地就醫結算辦法,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加快實施統一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
(六)完善基本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制度。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納入社區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體系,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加快縣級醫院、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建設,優化衛生機構布局,建立覆蓋城鄉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在居住地享有國家規定的公共衛生服務。
(七)建立健全社會救助制度。完善以低保制度的社會救助體系,實現城鄉社會救助統籌發展。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符合當地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的,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原農村五保對象納入城鎮“三無”人員保障范圍,需要集中供養的進入當地福利機構集中供養。
(八)建立健全優撫安置制度。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其子女服兵役期間落戶城鎮的,子女退役后享受所在地城鄉一體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享受撫恤和生活補助的優撫對象,其撫恤和生活補助從其落戶城鎮后次年開始執行城鎮標準。
(九)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機制。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采取多種方式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全面推進“三房合一、租售并舉”,鼓勵支持民間資本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運營,拓寬住房保障渠道,重點解決已穩定就業并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住房問題。
(十)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機制。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完善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公共財政體系,逐步理順事權關系,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各級政府按照事權劃分相應承擔和分擔支出責任。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加大財力均衡力度,保障各級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財力。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推進戶籍制度改革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加強領導,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新型城鎮化建設的總體部署,切實落實戶籍制度改革各項政策措施。
(二)落實政策措施。各地要根據本實施意見要求,抓緊研究制定本地區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的總體安排、具體工作方案,并認真組織實施。省發改委、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教育廳、省衛生計生委、省人社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省財政廳等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抓緊制定相關配套政策,落實經費保障,確保戶籍制度改革取得實效。省公安廳、省發改委和省人社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實施戶改工作加強跟蹤評估、督查指導。省公安廳要加強戶籍和居民身份證管理,嚴肅法紀,做好戶籍制度改革的基礎工作。
(三)積極宣傳引導。各地要通過多種渠道深入宣傳戶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義,準確解讀戶籍制度改革主要內容及相關配套政策。大力宣傳各地在解決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城鎮、保障權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等方面的好經驗、好做法,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回應群眾關切,凝聚各方共識,形成改革合力,營造全社會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參與改革的良好氛圍,確保戶籍制度改革順利推進。
2015-07-2313:37|作者:經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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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1日,記者獲悉,我省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意見正式出臺,明確提出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并建立和完善居住證制度。這對于有序推進我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實現全省新型城鎮化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有重要意義。
還原戶籍制度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
記者了解到,我省將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還原戶籍制度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建立與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計生、就業、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統計制度。這就意味著,以后,不再以戶口論身份。符合遷移條件的居民可以在城鄉之間遷移,自主定居;持有居住證即可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就業、基本公共教育、醫衛服務等權利。
南昌中心城區有序放開五大類落戶限制
進城農民在哪兒落戶?《意見》提出,分五大類有序放開南昌市中心城區落戶限制。
投靠類:夫妻之間投靠配偶到城市落戶,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子女投靠其父親或母親到城市落戶,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到城市落戶,不受年齡限制,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購房類: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合法途徑獲得住房所有權的人員,不受住房面積、金額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人口。
投資經商類: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人員,不受投資納稅額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人才類:凡具有國家承認的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已就業的,可在就業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辦理《居住證》滿兩年并按照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務工類:《意見》指出,凡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和合法穩定職業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同時,對其他設區市中心城區積極放開落戶限制。投靠類、購房類、投資經商類、人才類落戶條件與南昌市中心城區一致。
建立健全與新政策相配套的權益保障體系
在建立健全居住證制度方面,《意見》提出,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領居住證。符合條件的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勞動就業、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服務、證照辦理服務等權利。以連續居住年限和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等為條件,逐步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權利,逐步享有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的資格。
農民進城了,原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如何保障?《意見》指出,加快推進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依法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辦法和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保護成員的集體財產權和收益分配權。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范運行。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引導農業轉移人口有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如何讓落戶農民真正“落地生根”?我省戶籍制度改革將從就業、社保、住房、子女教育等多個方面完善機制,切實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兑庖姟诽岢,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及其常住人口隨遷子女平等享有教育權利;將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各級政府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范疇;逐步完善并落實隨遷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和普惠性學前教育的政策以及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高考的實施辦法。
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制度,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養老保障體系,在農村參加的養老保險規范接入城鎮養老保障體系。同時,建立健全醫療保險制度,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醫療保障體系,在農村參加的醫療保險規范納入城鎮醫療保障體系。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機制,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
《意見》還提出,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符合當地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政策的,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納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原農村五保對象納入城鎮“三無”人員保障范圍,需要集中供養的進入當地福利機構集中供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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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313:38|作者:經典2
新一輪戶籍制度改革已推行近一年時間。記者梳理發現,一年來已有至少20個省份出臺省級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6月30日,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一個月后,國版戶籍制度改革意見全文對外發布,并敦促各地“抓緊出臺本地區具體可操作的戶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會公布”。
根據各地實施意見,多地已劃定新型戶籍制度成型期限。從戶口轉移政策看,不少省份出臺的戶口遷移條件比國版寬松;在人口管理方面,建立或完善居住證制度已成為共識,但依照當地不同情況,居住證的“成色”并不相同。
多地量化農業轉移人口落戶目標
經初步統計,在全國31個省區市中,至少已有安徽、福建、廣東、廣西、貴州、河北、河南、黑龍江、湖南、吉林、江蘇、江西、遼寧、青海、山東、山西、陜西、四川、新疆、云南等20個省區出臺省級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對于改革目標,國版意見設定為:到2020年,基本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相適應,有效支撐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依法保障公民權利,以人為本、科學高效、規范有序的新型戶籍制度。大多數省份都在制定戶籍制度改革意見時對此做出重申。
距離實現這一目標還剩下5年左右時間。按照既定目標,本輪戶籍改革完成后,1億左右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將有望在城鎮落戶。
廣東、廣西、貴州等9省區已在各自制定的實施意見中,提出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的落戶任務,相加來看已超過5000萬人。
此外,安徽等省還提出常住人口城鎮化率的實現目標,多設定為50%以上。其中,江蘇省的目標最高:實現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全覆蓋的常住人口城鎮化率達到72%。
目前,我國常住人口城鎮化率為53.7%,戶籍人口城鎮化率只有36%左右,二者的差距主要體現在進城打工的農民工群體身上,后者更能體現真實的城鎮化水平。我國的戶籍人口城鎮化率不僅遠低于發達國家80%的平均水平,也低于發展中國家60%的平均水平。
在各地的戶籍制度改革意見中,目前僅有河北、青海等地明確戶籍人口城鎮化率目標,分別為45%和50%以上,符合出臺的《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所提出的要求。江蘇則提出戶籍人口城鎮化率與常住人口城鎮化率差距縮小到5個百分點。
不少省份戶口遷移條件比國版更寬松
在進一步調整戶口遷移政策方面,國版意見提出實行差異化的遷移政策,針對建制鎮和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特大城市四個類別做出不同要求。
對照來看,不少省份的戶口遷移條件比國版規定寬松。
對于中等城市和大城市的落戶條件,國版意見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的要求分別為不得超過3年和5年,安徽省縮短到“不得超過1年”和“不得超過3年”。河南、黑龍江、河北也適當縮短了繳納社保的年限。
國版意見要求“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但貴州省規定,中等城市與小城市、建制鎮的落戶限制同樣全面放開。
此外,國版意見提出提高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留學回國人員的城鎮落戶率,吉林省進一步明確,這四類人群在全省各類城鎮落戶“不受穩定住所和穩定職業等限制”。
對于人口在500萬人以上的特大城市的落戶政策,國務院提出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在上述20個省區中,約有12地在實施意見中對此明確提及,特別是對省會城市的積分落戶政策做出要求。
例如,云南省規定,合理確定昆明市主城區落戶條件并推行積分制落戶辦法;河南省規定,省會城市要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建立完善積分落戶制度;福建省規定,福州市轄區和平潭綜合實驗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職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等為主要指標,建立積分落戶制度。
居住證制度成為“平權”載體
在國版意見發布后,城鄉二元戶籍制度將退出歷史舞臺被外界解讀為“里程碑式的進步”。而在“地方版”戶籍制度改革意見中,幾乎所有地區都明確提出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
學者更關心的是戶口一元化后的平權問題,。盤古智庫理事長、國際金融論壇城鎮化研究中心主任易鵬此前表示,需要警惕的是,有些地方即使形式上取消農業與非農界限,但戶籍背后的公共服務差距并沒有取消。
為彌合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與戶籍人口間的權益差距,國版意見提出的解決方案是建立居住證制度。意見指出,要以居住證為載體,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等條件相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
上述20個省區普遍規定,居住證持有人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勞動就業、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服務、證照辦理服務等權利。但從已頒布居住證管理辦法的地區情況看,申辦門檻、附加條件和可享受權益并不相同。
記者注意到,一些地區還明確了隨遷子女有在當地參加中高考的權利。
廣西、四川、山西、遼寧、江西、江蘇、吉林、湖南、貴州等地規定,結合隨遷子女在當地連續就學年限等情況,居住證持有人逐步享有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的資格。
新疆自治區的條件更為細致:隨行子女在當地連續就學滿4年以上、父母參加社會保險滿3年為基本條件,逐步享有隨行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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