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役法指的是民戶出役錢代替直接服役,王安石推行免役法,意在減輕農民負擔。免役法的作用是雙重的,它既有消極的一面又有積極的一面。對于經濟方面來說,免役法的進步不言而喻,因為“免役法的推行,對農村的勞役制起到了破壞作用”在此之前實行的差役制,束縛了大量勞動人口的人身自由和經營自由。
前
募役法是在宋神宗在位期間的王安石變法中,于熙寧四年(1071年)頒布的一項法令。
在中國古代自秦朝始,農民每年都要服徭役。
而募役法的頒布使得原來必須輪流充役的農民可以選擇以交錢代替服徭役。由官府出錢雇人充役。
宋朝的募役法是在唐朝的基礎上制定的。將唐朝的賦役制度“租庸調制”中“調”的限定由每年繳納“絹(或綾、拖)二丈、綿三兩,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改為了直接收錢。
此項制度為王安石變法中財政改革的一項重要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此法令使得原本擁有免役特權的大官僚大地主階級也不得不交錢,這直接觸動了他們的利益。這為日后王安石變法的失敗埋下了伏筆。
后
募役法,又稱“免役法”,由司農寺擬定,開封府界試行,同年十月頒布全國實施。
免役法廢除原來按戶等輪流充當州縣差役的辦法,改由州縣官府自行出錢雇人應役。雇員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分攤。原來不用負擔差役的女戶、寺觀,也要繳納半數的役錢,稱為“助役錢”。使得農民從勞役中解脫出來,保證了勞動時間,促進了生產發展,也增加了政府財政收入。
熙寧四年(1071年)頒布實施。
募役法(免役法)規定:
由州、縣官府出錢雇人應役。各州、縣預計每年雇役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等高下分攤。
募役法(免役法)使原來輪流充役的農村居民回鄉務農,原來享有免役特權的人戶不得不交納役錢,使很多農民免除勞役,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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